ICC China国别、地区保函项目:摩洛哥保函实务与风险防范
发布人:申 菲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ICC China银行委员会
一、基本概述
摩洛哥地处北非,是通往欧洲的战略门户,其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近年来持续推动工业化与能源转型。作为第一个同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北非国家,两国在基建、新能源、贸易等领域合作日益紧密,银行保函日益成为中资企业参与当地工程承包与大型项目投标的关键准入工具,覆盖投标、预付款、履约和质量维修等项目全周期。
摩洛哥保函业务在实务中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第一,尽管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但法语是其商业与金融领域的主要工作语言,保函文本及沟通基本采用法语,对翻译准确性要求极高。第二,当地业主普遍要求保函须由转开行(摩洛哥本地银行,如Attijariwafa Bank, BMCE Bank等)转开,流程复杂且成本较高。第三,市场普遍接受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银行在处理索赔时仅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相符,不介入基础交易的任何事实争议。
二、法律适用
(一)法律体系框架
摩洛哥法律渊源呈现多元性特征,因其是前法国殖民地,继承法国殖民时期的大陆法系传统,其法律体系融合了法国民法、穆斯林传统和犹太习俗,以君主立宪制为基础,司法独立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保障,最高法院法官由国王任命。
在司法判决中,摩洛哥法院通常参考本国《商法典》、《债务与合同法典》以及《银行业法》。其中,《商法典》是处理商业事务,包括银行和金融交易的核心法典。当案件牵涉到企业破产或重整程序时,就涉及商法典第五编(企业困难程序),摩洛哥法院据此支持独立保函的付款义务不因公司破产或重整而停止。对于《债务与合同法典》而言,因银行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受此约束。当案件牵涉到认定保函性质为“独立”或为“从属性”时,就涉及债务与合同法典第230、461条。若保函中包含“见索即付、不得抗辩”等字样,摩洛哥法院据此按文义将其定性为独立保函。《银行业法》是由摩洛哥银行Bank Al-Maghrib即中央银行发布的规章,对银行开具保函的业务有具体监管要求。中央银行规定保函文本中必须明确约定适用摩洛哥法律或国际惯例(如URDG758)。由于银行保函(尤其是独立保函)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摩洛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会高度参考国际商会(ICC)颁布的规则,如URDG758,ISP98等。
(二)核心原则
摩洛哥法院在解释保函性质时实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原则”,尤其关注保函文本中是否出现诸如“à première demande(见索即付)”“inconditionnelle(无条件的)”“irrévocable(不可撤销的)”等典型措辞。一旦确认系见索即付保函,银行在受益人首次提出符合法定形式的索赔时即负有立即付款义务,任何延迟均构成迟延履行并应承担滞纳利息。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cautionnement)不同,独立银行保函不仅不随主债务的抗辩而变动,亦不因债务人受破产法保护而被免除责任;银行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只能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无法以破产程序对抗受益人。
此外,银行独立保函被明确视为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之外的自主担保机制,具有强烈的“独立性”原则与“见索即付”特征。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在此类保函下,银行的义务属于一种“原生的支付承诺”,并不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效力或履行状况。
(三)司法实践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摩洛哥法院通过判例确立实践导向,例如2011年9月8日第1076号判决;2023年5月3日商事庭判决第101号判决(以上案例可在摩洛哥法院官方网站jurisprudence.ma中查询)。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纠纷、债务人违约抗辩、合同延期协议或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外部因素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主合同中的一切抗辩在独立保函关系中均属“不可对抗”。
总体而言,摩洛哥司法实践的核心立场与国际通行的URDG758规则高度一致,如:独立性、文义解释、见索即付、抗辩不可对抗,构成该国独立银行保函制度的基础框架。这一立场确保了国际贸易与工程合同中保函功能的可信赖性与可预期性。
三、实务风险
基于银行实务经验,下文将重点分析摩洛哥四大主要转开行(ATTIJARIWAFA BANK、BANQUE MAROCAINE POUR LE COMMERCE ET L'INDUSTRIE SA、BANK OF AFRICA、BANQUE CENTRALE POPULAIRE)在常用条款、文本语言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语言差异风险
在实务中,开往摩洛哥的保函通常要求以法语开立,这对银行从业者及企业人员的外语专业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此外,语言的差异还可能在出现争议时带来更多麻烦。比如,开往BANQUE MAROCAINE POUR LE COMMERCE ET L'INDUSTRIE SA的反担保,在其法语主担保中,就曾要求主担保如有争议需根据ICC规则仲裁,保函仲裁地位于摩洛哥卡萨布兰卡,全程需使用法语。这意味着,基础交易一旦出现问题需要提起仲裁,单从语言上来讲,对国内申请人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二)条款设计风险
上述四家银行对转开的文本都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从设计上来说,明显不利于申请人,特别是未要求受益人索赔时声明申请人违约及具体违约事项。以BANK OF AFRICA为例,保函虽为见索即付,但未要求违约声明,增加了恶意索赔的风险。在预付款保函中,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带来的风险尤为突出,比如,在主担保中未设置减额条款,即便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部分义务,保函金额仍然全额有效,无形中扩大了转开行乃至反担保行的风险。
此外,在URDG758框架下,对保函文本应包含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而从完整性来说,多家摩洛哥银行存在关键要素缺失的问题。例如,BANK OF AFRICA的主担保通常未约定交单方式;多笔预付款的情形,未明确预付款的批次信息。关键要素的缺失,可能引发索赔的争议,进而转化为反担保行的操作风险。
(三)错币种汇率风险
大部分转开行的担保币种为欧元,不过也有例外。比如,部分Attijariwafa bank的文本中,反担保文本中担保币种为摩洛哥迪拉姆MAD,而赔付币种为美元或者欧元,并约定汇率差由反担保行承担,这无疑将汇率风险转嫁给了国内反担保行。
(四)银行合规风险
部分摩洛哥银行收到转开指令时,会提出非常规的附加要求。例如,BANQUE MAROCAINE POUR LE COMMERCE ET L'INDUSTRIE SA就曾因为自身KYT(Know Your Transaction,即:了解交易背景的合规审查) checks需求,要求将基础贸易合同发送其指定邮箱、要求确认反担保是见索即付、要求提供货物原产地。这充分说明,此银行在合规方面的谨慎务实。若开立前未充分沟通,转开行很可能因为自身合规要求,暂缓甚至拒绝开立主担保,耽误国内申请人的贸易进程。
此外,某些文本约定即使申请人是由于不可抗力、破产、司法清算等原因导致在基础交易下违约,反担保行已赔付给转开行的款项也仍然保持有效。反担保行在赔付后向申请人追偿时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四、实务指引
摩洛哥法律环境特殊,但其最高法院认可独立保函,对保函的态度也与国际通行的URDG758一致。摩洛哥保函文本风格样式多变、语言大多为法语、法律环境复杂,保函文本对申请人不利,为应对这些挑战,建议反担保行和企业开立反担保至摩洛哥银行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文本审核
反担保行应利用自身集约优势,做好文本的梳理,分析摩洛哥各家银行的保函样本,特别是法语文本所涉的特殊条款和相关法律条款,给予客户专业和语言方面的支持。同时,结合国际惯例和摩洛哥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给予客户及自身一定的借鉴和警示,从源头上把控风险。企业应利用银行的专业优势,积极与受益人沟通文本,尽量要求受益人与转开行完善索赔条件等保函要素。对于明显不利于自身的陷阱条款,应按照国内银行的风险建议积极修改文本。
(二)兜底汇率风险
对于转开保函来说,汇率风险虽是反担保行需要承担的常见风险,但国际局势变化莫测,反担保行应与客户建立好相关兜底机制,完善风险追溯方案,及时关注汇率的变化,调整保证金比例等。关注汇率风险的同时,应同步关注赔付币种带来的制裁风险。企业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汇率风险的分担,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额外损失,并与反担保行协商使用汇率对冲工具等来缓释汇率风险。
(三)规范合规沟通
保函正式开立前应完成双方的合规检查,开立后亦应关注基础交易所涉的合规要素是否有变更,例如客户风险、交易背景、历史记录、涉敏信息等。正如本文所述,曾有反担保行在开出反担保后,才收到摩洛哥转开行要求提供基础合同以便其进行合规筛查的情况。此情况不仅可能会延误客户的贸易进程,还正面凸显了保函开立前境内外各方在合规方面沟通的缺失。因此,企业在申请开立保函前,应提前通过受益人联系转开行,与其沟通文本的同时,确认转开行的合规审查要求,并按其要求尽快配合完成必要的合规审查。国内银行在保函开立前与转开行的询价过程中,亦可同步主动询问合规审查事宜,助企业顺利完成保函开立前的准备工作。
作者:郑豪、阳清宜、廖琳蔚,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