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hina国别、地区保函项目:日本独立保函研究

发布人:施竞澄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ICC China

一、日本概况

日本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其它6800多个小岛屿,总面积37.8万平方千米,由1都、1道、2府和43县(省)组成。日本是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汽车、钢铁、机床、造船、电子和机器人等产业在世界上的竞争优势明显。日本电力、电信基础设施相对完善,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交通设施便利,市场规模较大,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健全。

中日两国地理位置接近,交通运输便利,具备完善的贸易条件,这奠定了中日两国紧密的贸易基础。目前,中国是日本商品的第一大进口国。2022财年(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日本累计出口99.2264万亿日元,累计进口120.9549万亿日元,进、出口均创历史新高。日本对中国出口增长1.3%,升至18.5138万亿日元,占日本出口总额的18.66%。日本是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仅次于东盟、欧盟和美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和生效为中日经贸合作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在此框架下,2022年中日之间首次建立双边自贸关系,有利于促进中日供应链深度融合,共同维护区域供应链稳定。

二、日本国内担保体系

日本素有“企业王国”之称。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对中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良好运作,日本建立了一整套较为科学完备的信用支撑系统,即“一项基础、三大支柱”:

1.基本财产制度

1937年,东京、京都、大阪信用保证协会先后成立,旨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一定的增信服务和担保保障。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捐负担金、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提供信用服务,成为信用保证协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2.“三大支柱”

(1)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信用保险是指,由政府资金支持的日本金融公库对信用担保的再保险保障。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上述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可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便能高效提高信用保障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

(2)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成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

综合来看,信用保证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信用保证的融资来源,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经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分担并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的风险,保障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信誉。

日本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完备,机构职能明确且专业,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此外,其风险分担较为合理,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一般担保业务与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风险,信用环境完善。

三、日本特有的工程担保制度

1.工程完工保证人制度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开始大规模战后重建且财政资金不足,为节约工程成本和企业担保成本,日本在公共投资项目中采用“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制度”,即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时,需事先在未中标的投标人中约定一位替补承包商作为保证人,若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则由替补承包商代为履行,这一模式也被称为“工程完工保证人制度”。

除在外资项目中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担保模式外,对于日本国内工程,往往采用这种同业担保模式。

在实践中,这种模式产生严重弊端,围标串标和行贿受贿现象严重,更加剧了建筑企业的连锁破产现象。

2.工程担保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在1919年开始根据世界各国民商法立法差异提出解决意见,制定国际贸易惯例统一规则。基于1978年出台的《第325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针对美式有条件高额担保模式进行规范,于1993年出台《第524号出版物: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此种模式保证了承保工程的担保机构具有法定完工责任和履约审查责任:一是承包商违约后,由担保人继承尚未履行的合同权利;二是担保人有权自行选择代为履行方式,包括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并由原承包商继续履约、或引入新的承包商、或直接向业主赔付损失以收回工程保函。该担保模式受到日本本土工程担保制度理念的推崇。一方面,它将担保人引入工程管理,较为符合日本现行在建工程法律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弱化了人为干预市场的可能性,有效预防政府腐败。

3.履约保证担保制度

为肃清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日本借鉴了美国工程担保制度。1995年6月,日本政府财政省修订并颁布了《预算及会计令》,要求承接政府财政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以现金、国债或其它有价证券、或履约保函的形式支付合同保证金,并于1996年4月全面废除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制度,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即基于工程保险的有条件履约保证担保制度。

履约保证保险:承包商向保险公司办理与投保保证金等额的履约保证保险后,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保险可替代投保保证金,否则将视承包商违约,业主可无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履约担保制度: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委托保险公司为其出具履约保函,担保金额至少为合同价的30%,并计入工程造价。若裁定承包商违约,保险公司需向业主支付赔款,再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保证项目竣工;当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时,保险公司可寻求其它承包商代为履行;当项目竣工结算后,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承担该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

4.银行在工程领域的角色

为规避银行业金融信贷市场受到建筑市场的纠纷索赔风险、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不动产留置风险,日本法律明令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参与工程担保业务,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因此,银行主要通过银行保证来代替合同保证金,不过大多银行对工程担保并不重视,表现在将其纳入“债务保证”中,不与其他种类的银行担保区别统计,并将工程履约保证视同为消费借贷款和票据贷款。这种方式对承包商的不利之处在于占用其信用额度。

建筑市场的工程专业非融资担保领域完全从银行金融融资领域独立出来,却又与银行金融融资市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组成了覆盖市场各领域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日本跨境担保实务

上文提到,日本的外资项目往往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担保模式,这在实务中亦是如此。开往日本的跨境担保大多适用国际惯例,避免了日本国内对于担保的限制。担保形式以保函居多,与日本当地所要求的备证格式并不相同。

1.整体来看,日本保函文本条款清晰、简洁,多为标准格式模板,没有过多的限制性条款,保函多适用国际惯例,但近几年适用日本法律的保函逐渐增多,且文本中多规定受日本法院管辖,仲裁地也多在日本当地;

2.具体来看,基础合同语言多为日语,但开往日本的保函语言通常为英文;担保币种为美元、人民币、日元;基本上采用直开的方式,无需当地银行转开。

3.从保函类型来看,开往日本的保函包括融资性及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其中非融资性保函占较大比例,付款/借款、预付款保函较多,履约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也为开往日本保函的常见类型。

4.在保函实务中,开往日本的保函条款也存在一些文本风险,例如:保函文本中会存在“JOINTLY AND SEVERALLY”这种具有“连带责任”含义的词汇,需注意对保函性质的判断。另外,极少部分保函存在多个受益人,此类保函多为工程类保函,在条款审查时需明确约定各个受益人的索偿比例,或改为仅允许一位受益人索偿。

5.开往日本保函一般交单方式为信索,但并未约定受益人通过银行进行交单,并由银行证实单据签字真实性的条款,担保行存在无法核实索赔函件签字真实性的情况;在审单时间方面,文本中会存在“IMMEDIATELY”的模糊表述。关于保函失效约定存在非单据化条款,担保行可能存在无法及时解除担保责任的风险。

6.索赔条款上,索赔要求中一般无需声明被担保人的具体违约事项,可能存在受益人向担保方恶意索偿的风险;开往日本的预付款保函数量较多,但文本中一般约定保函开立即生效,存在预付款未到账保函已具备索赔条件的风险。

7.适用规则上,大部分开往日本的保函规定适用URDG758、ISP98及UCP600等国际惯例,但部分保函会特别注明适用日本法律并受日本法院管辖,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五、日本保函风险防控建议

1.注重保函文本审查

在保函文本中,尽量避免使用会影响判断保函独立性的相关表述,防止造成歧义。注意保函文本中是否含有非单据化条款,特别是对于失效事件的约定,避免因非单据化条款所导致的保函无具体失效日,担保行无法判断保函失效日期,对保函闭卷产生影响。

因保函约定多为信索,建议明确交单地址并约定索赔寄送方式(如需限制索赔寄送方式,还需明确规定并相应排除其它寄送方式),同时建议添加须通过受益人银行提交并由其以加押报文方式核实真实性。

2.明晰保函索偿条款

为避免恶意索偿风险,建议保函索偿条款中明确需声明被担保人具体违约事项。对于预付款保函,需注意生效条款设计,如约定保函开立生效,则应同时约定保函以收到预付款为索偿前提,规避预付款未到账保函已具备索赔条件的风险;如约定收到预付款生效,而收款账户及银行非担保行,建议企业及时关注预付款到账情况。

3.尽量适用国际惯例

保函文本在表达上应清晰明确,尽量适用国际惯例。在对日开出工程履约类保函且保函并非适用国际惯例时,要关注法律限制,并留意建筑市场的纠纷索赔风险。

特别注意,如未适用相关国际惯例,在审单时间的约定上要尽量避免使用“IMMEDIATELY”等类似的模糊表达,建议改为具体审单时间。企业要积极同受益人方沟通,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保函条款。

4.做好尽职调查

需关注工程履约类保函的风险控制。业主一般是工程履约风险的承担人,但凭借履约担保机制,业主可将工程风险重新转嫁给总承包商。日本对于公共工程实行强制担保,具有相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日本政府在建筑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日本并没有专门管理建筑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实施土地规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建筑业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在为承包商出具银行担保时,需审查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记录、施工质量安全记录和承保索赔记录等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作者:徐海天、姚宇辰,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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