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咨询简报(第8期):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证明书的处理

发布人:施竞澄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ICC China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技术咨询简报(第8期)

主题: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证明书的处理

2023年11月28日

 

议题

虽然证明书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制单和随后交单方面并非一个主要的问题,但显然,业内对证明书的处理缺乏普遍认识。

 

介绍

ISBP 821第L1至L8段涉及原产地证明书,第P1至P4段涉及受益人证明书,第Q1至Q11段在“证明书”的通用标题下规定了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质量和任何其他证明书。

 

分析

基本要求和功能

如ISBP 821第Q1段所述,提交的证明书可以表明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没有名称,只要其通过证实所要求行为的结果,例如分析、检验,或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评估的结果,以体现其功能。ISBP 821第P1段也反映了类似的观点。

 

实现所需功能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满足:例如,在检验证明书中证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或在分析证书中证明对货物进行了分析,包括对上述两个例子中的结果的确认。确定一份证明书是否相符是由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决定的。

 

证明书作为一个整体也要遵循根据UCP600第14(d)条审单的规定,以确保与该单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跟单信用证中的数据不存在数据矛盾。

 

UCP600第14(e)条强调,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有时,如ISBP 821第A12(b)段和第Q2段所述,可能需要一份证明书来证实相关事件不晚于装运日期发生。在这些情况下,证明书须显示:

  • 不晚于装运日期的出具日期;或者
  • 行为发生在装运日当天或之前的措辞,在此情况下,如也显示了出具日期,该出具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不应晚于该证明书的交单日期;或者
  • 表明事件的名称,例如,“装船前检验证明书”、“装船前分析证明书”等。

 

如ISBP 821第L1段所述,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则提交的单据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证实货物原产地并经签署,即满足要求。这意味着,就原产地证明书而言,该单据必须提供货物原产地的说明,否则就不满足其功能。例如,一份仅声明“货物符合X国和Z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或类似表述的原产地证明书本身不满足所需功能。

 

就原产地证明书而言,如ISBP 821第L2段所指出的,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明书,例如,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或两国贸易协定批准使用的单据。如要求提交这样的原产地证明书,这将表明对ISBP 821第L1段的修改,因为货物的原产地将通过填入一个适当的字母或代码来证实,该字母或代码将从单据中指定的选项中选取,而不是说明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原产地国家。

 

出具人

证明书只能由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实体出具;可同时参阅ISBP 821第A20段。然而,信用证中并不总是规定特定的出具人。在这些情况下,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任何实体都可以出具证明书。重要的是,所有各方要注意这种情况,因为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可能并不总能满足买方和卖方之间签订的基础合同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跟单信用证将仅指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类型。任何出具实体的名称可能显示在相关的基础合同,而非反映在跟单信用证本身。

 

如UCP 600第4条所述,跟单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UCP 600第3条提及未规定具名“出具人”资格的问题,该条款指出,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任何诸如“独立的”、“正式的”、“合格的”或类似词语描述证明书的出具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实体出具该证明书。ISBP 821第Q5段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需注意,就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3 (c) (ii)段)而言,如跟单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则提交由行会、行业协会、经济协会、海关和贸易部门或类似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亦满足要求。

 

内容

如ISBP 821第Q6段所述,为符合通常的市场惯例,证明书可以显示:

  • 仅测试、分析或检验了所要求货物的样品;
  • 多于跟单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上显示的数量;或者
  • 货舱、分隔舱或罐桶数目多于提单或租船提单上所显示的数目。

 

与受益人证明书有关的一个常见不符点是,受益人会复述跟单信用证中的措辞,而不是提供证明,证实与该措辞要求相符。例如,跟单信用证可能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装运日后3天内通过快递寄送一套副本单据给申请人并提交类似措辞的证明书”。所提交的证明书会完全照抄斜体字的内容,而不是证明受益人“已经寄送了一套单据等”。

 

因此,建议开证行不要使用该类措辞,而应清楚地说明相关的单据和要求的内容,例如,“受益人证明书,证实受益人已在装运日后3天内通过快递寄送一套副本单据给申请人”。

 

非单据化条件

常见情况是,跟单信用证将明确规定关于分析、检验,或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的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但不规定为证实符合这些要求而必须提交的单据。

 

ISBP 821第Q7段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单据中提及任何此类评估,则其不得与跟单信用证中所述内容矛盾。

 

声明

在确定任何分析、检验或质量评估的结果方面,跟单信用证经常没有规定证明书上需显示精准措辞。

 

在这些情况下,如ISBP 821第Q8段所述,证明书可以含有诸如“不适合人类消费”、“化学成分可能无法满足要求的需求”或类似声明,但须与跟单信用证、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UCP600不相矛盾。

 

收货人

如ISBP 821第Q9段所述,如果证明书上显示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相关运输单据中收货人的信息相矛盾。但是,如跟单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在收货人栏位显示“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收货人:开证行”;及运输单据以上述其中一种形式出具,则该证明书可以显示收货人为跟单信用证中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例外情况是,若跟单信用证已作转让,则该证明书可以显示收货人为第一受益人。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5段)。

 

发货人

如ISBP 821第Q10段所述,如果证明书上显示发货人或出口商,则其可以是受益人以外的实体。该发货人或出口商也可以不同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其他单据上所显示的托运人或发货人。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6段)。

 

发票细节

根据ISBP 821第Q11段的规定,只要证明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则证明书上可以显示不同于其他一种或多种规定单据上注明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8段)。

 

一般原则

跟单信用证编号

ISBP 821“预先考虑事项”第(viii)条规定,只要开证行收到所有规定的单据,证明书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或打错信用证号码并不构成拒付理由。该立场的例外情况是,进口国要求在证明书上显示跟单信用证号码。在这种情况下,跟单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这就是在该证明书上显示信用证号码的原因。

 

语法问题

根据ISBP 821第A1段,普遍公认的缩略语可以在证明书中用来代替词语,反之亦然。

 

如ISBP821第A2(a)段所述,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斜线(即斜线符号“/”),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通常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了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结果是,这表示允许在规定的证明书中显示所述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选择,并将被视为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接受。

 

如ISBP 821第A2(b)段所述,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逗号来表明一系列数据内容,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通常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了逗号,且上下文含义不明,结果是,这表示允许在规定的证明书中显示任何一种或多种选择,并将被视为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接受。

 

签署和日期

ISBP 821第A3段阐明,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须经签署,即使跟单信用证在这方面没有规定。

 

如ISBP 821第A4段所述,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是否需要注明日期,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的类型及其所要求的措辞和单据中显示的措辞。示例见ISBP 821第A4(a)段及(b)段。

 

ISBP 821第A5段规定,如证明、申明或声明作为规定单据的一部分被添加进去,只要该证明、申明或声明看似由出具并签署该单据的同一实体作出,则无需另行签字或注明日期。

 

如ISBP 821第A31(b)段所述,证明书副本无需签署,即使跟单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应当手签。此外,根据ISBP 821第A31(c)段,单据副本无需注明日期。

 

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应以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证实其原产地并经签署的单据格式出具。请注意,在ISBP 821第L1段中,原产地证明书并未要求注明日期。

 

在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填写数据

根据ISBP 821第A17段,单据上留有填写数据内容的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并不意味着填写这些部分是先决条件。此外,如ISBP 821第A37段所述,单据上留有签字的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其本身并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必须载有签字。

 

唛头

ISBP 821第A32段规定,如证明书显示唛头,这些唛头不得与跟单信用证中提到的唛头(如有)相矛盾。该唛头无需按其在跟单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方式排列。对唛头的要求是不相矛盾,而不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或顺序显示。

 

两用单据

如ISBP 821第A41段所述,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单一单据涵盖不止一项功能。例如,要求提交质量和数量证明书,交单人可以分开提交两种单据,每种单据涵盖一项功能,或提交单一单据。

 

类似地,如ISBP 821第A40段所述,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提交分开的单据,例如,一份正本装箱单和一份正本重量单,交单人可以提交一份单据,涵盖这两项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两份正本单据,每份单据体现一项功能。

 

既可以提交单一单据,也可以提交分开的单据,只要所提交的单据满足所有要求的功能。

 

总结

理解证明书处理的关键是要总体理解ISBP 821的内容,特别是与证明书有关的章节(L1至L8段,P1至P4段,Q1至Q11段),以及章节A(总则)的相关段落。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

校 译:申丽珍

译 审:徐  珺

 

20231128_TA_Briefing_No_8_Certificates(英文).pdf

20231128_TA_Briefing_No_8_Certificates(中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