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领域国际规则博弈日趋激烈

发布人:童思敏 发布时间:2021-12-23 来源:贸促会研究部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重塑价值创造过程、商业模式、产业组织和分配格局,各国围绕数字经济活动的征税管辖权和收入分配的争夺异常激烈。数字税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焦点议题,涉及国际、国内两方面税收政策。国际税方面主要是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承诺延期的讨论。国内税方面主要是对数字服务税征收的讨论。数字服务税是以企业向“本土用户”提供某些数字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课征对象的新税种,实质就是对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在本地境内发生的在线服务活动征税。数字服务税虽然是国内税,考虑到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选择性征收可起到类似关税的效果。

        一、数字经济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造成巨大冲击

        数字经济网络化数字化特性、贸易规模估算口径不统一、融合发展新业态难以区分、数据价值难以准确估量等问题,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给各国税务部门带来困扰。纳税主体确定难度增加、课税对象界限模糊,税基侵蚀与流失问题日益严重。跨国互联网企业注册地与实际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跨国利润转移和避税非常便利。例如美国科技巨头纷纷将欧洲总部落在爱尔兰、卢森堡等税收洼地以合法避税。联合国估算数据显示,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导致各国政府每年损失的税收高达5000—6000亿美元。税负公平性遭受挑战,据欧洲委员会评估,传统行业平均税率23.2%,数字行业有效平均税率仅为9.5%。

        二、各国就是否征收数字税展开激烈博弈

        (一)主张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美国是主要代表,中国也表现出倾向此方案。在电子传输关税议题上,美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提案中指出,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对于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主张建立永久免征电子传输关税的贸易规则。在数字服务税议题上,美国虽未在提案中没有明确提及国内税或数字服务税,但从其一系列举动可以看出坚决反对数字服务税的立场。美国是众多跨国数字企业巨头的母国,产业优势明显、产业利益巨大。美国学者肯尼迪批判数字服务税理论基础—用户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使在最数字化的市场中,大多数价值仍是由公司而非用户创造的”。2019年以来,美国对法国、奥地利、巴西、捷克、欧盟、印度、印尼、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等通过或正在计划的数字服务税条款发起301调查,威胁进行反制。苹果等科技巨头陆续上调相关收费价格,将税收成本转嫁至开发者和其他中小企业。

        (二)主张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和征收数字服务税。代表经济体包括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巴西和乌克兰。在电子传输关税议题上,以上经济体在WTO电子商务谈判提案中指出,将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暂停令永久化有利于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确定性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避免不必要的市场扭曲、贸易转移,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在数字服务税议题上,其中多个经济体强调和希望明确免征电子传输关税不影响征收国内税和相关费用的权利,即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权利。其中,欧盟是跨国数字企业的重要市场,却没有世界排名靠前的跨国数字平台企业,加上财政压力和疫情危机,除了爱尔兰和卢森堡等既得利益国反对数字税,其他欧洲国家积极推动征收数字服务税。201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般性、过渡性两项独立的数字服务税立法提案,计划加快形成欧盟统一的数字服务税制度;为避免成员国内部分歧阻碍数字服务税制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率先在国内提出了征税计划。截至今年3月,13个欧盟成员国和英国开始实施或表示支持和考虑征收数字税。

        (三)主张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代表经济体包括印度、南非、印尼等发展中国家。在电子传输关税议题上,印度、南非提交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案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指出数字贸易正以难以想象的速度飞快发展,暂停征收电子传输关税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超过100亿美元的潜在关税损失,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由于对进口软件、数据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程序等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导致其工业竞争力下降。在数字服务税议题上,2020年以来,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先后发布了本国数字服务税政策。

        (四)越来越多的国家酝酿和执行单边数字税措施。跨境数字经济规模日益扩大,各国税收主权和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净进口国维护本国税收利益的意愿愈发强烈,单边开征数字税的国家逐步增多。腾讯研究院研究显示,截止今年4月,已有46个国家开征或拟征直接数字税,直接数字税是指以企业营收和利润为税基、税率从1%至15%不等的新增税,包括数字服务税、数字预提税等;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等87个国家通过修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对数字经济征收间接税。

        三、国际组织寻求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全球共识性解决方案

        (一)世界贸易组织实施电子传输关税禁令。WTO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提出对电子输送的交易给予零关税待遇,该项禁令到期后得以继续延期,但由于主要成员国对数字贸易征税存在较大分歧,WTO一直未能对其形成正式永久的决议。

        (二)联合国提出双边自愿性的协调方案。为解决数字税单边措施引发的税权争议,联合国推出了双边税收协定范本。2020年8月,在《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新增了数字税条款。其中,第12A条款允许来源国通过预提税的形式对数字服务征税;第12B条款允许对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所得进行源泉课税。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是指仅需服务提供方有限人员参与、通过互联网或类似电子网络形式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联合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个数字税征管的技术性选项,允许成员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对数字税征管达成共识。

        (三)各国就OECD“双支柱”方案达成历史性协议。2013年以来,OECD受G20委托,牵头组织研提国际税收改革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全球解决方案。2019年1月,OECD成员国就BEPS项目下的“双支柱”提案达成共识。2020年10月,OECD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制挑战—支柱一/二蓝图》报告。2021年6月,G7就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达成协议(简称G7协议),有力推动了BEPS进程。2021年7月,中国等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130个成员签署了BEPS 2.0声明。2021年10月,OECD/G20包容性框架下的136个成员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标志着国际税收秩序正式跨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双支柱”BEPS 2.0时代。同月,在美国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就“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

        BEPS 2.0方案由两大支柱构成。支柱一对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重新划分征税权,全球最大的100多家企业集团将要通过公式化的利润分配方法在其经营的所有市场辖区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柱二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标准,全球数以千计的企业将需按15%或以上的全球最低税率(最终税率将在10月商定)纳税,这将对跨国企业的供应链和集团架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影响税收优惠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