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奥地利篇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2-01-11 来源:ICC China

近期,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该纲要由ICC竞争委员会反垄断损害赔偿法律程序工作组牵头发起,历时3年,共组织了80余位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及诉讼法专家参与撰写,涵盖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全球21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内容,收录了275个重要案例,为全球各国的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跨国企业等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说明。

该纲要介绍了在世界各地的司法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分析了制约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因素,通过精选多个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解释关键的法律准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组织中方专家参与编写并进行翻译。今天发布的是纲要的奥地利篇,后续还将陆续发布其他国别的篇章。欢迎关注。

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岑兆琦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洋律师的大力支持。

 

 一、

作者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奥地利一直以来的一项传统制度,特别是自1993年引入个人有权在卡特尔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不仅仅限于损害赔偿诉讼,最近奥地利将欧盟关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欧盟第2014/104号指令(“损害赔偿指令”)纳入国内法予以实施的行动将进一步促进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奥地利的发展。

 

1.

管辖权

原告可根据奥地利卡特尔法案(“KartG”)第37c(1)条、奥地利民法典(“ABGB”)关于侵权法的一般条文,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案(“UWG”)在奥地利民事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某些民事赔偿诉讼,尤其是(i)关于被告违反了欧盟或者奥地利竞争法的确认性判决申请,及(ii)关于被告违反欧盟或奥地利竞争法的禁令的申请,可以由任何一个对判决具有法律或经济利益的经营者向卡特尔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卡特尔法院无权判决损害赔偿金额。

 

2.

相关立法和法律依据

KartG第37a至37m条将损害赔偿指令转化为奥地利国内法进行实施。根据KartG第37c(1)条,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TFEU第101、102条或奥地利的对等法律(KartG第1条及第5条)、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或者在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对等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就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

原告可以根据ABGB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条文就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奥地利最高法院确认原告可以根据ABGB第1311条提起该种诉讼,该条款规定,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意在保护他人或物品不受侵害的法律条文的,都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提供赔偿(案例4 Ob 46/12m)。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欧盟和奥利地法律中禁止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属于ABGB第1311条的保护范畴。

此外,原告也可以根据UWG第1条及TFEU第101、102条或奥地利对等规定(KartG第1条和第5条)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根据UWG第一条及相关判例法,除非对相关法律的解释能够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如果一项违法行为能够赋予违法者相对其守法竞争对手竞争优势,该等违法行为即构成违反UWG第一条的行为。根据UWG的规定,原告可以提起禁令诉讼、损害赔偿诉讼,并且可以公开发布相关判决。

最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反垄断民事诉讼也可以因为协议一方认为协议因违反竞争法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而提出。

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奥地利规则项下关于属时管辖权的适用

奥地利关于实施损害赔偿指令实体性规定的国内法适用于发生在2016年12月26日之后损害赔偿。但在损害赔偿指令实施之前,该指令的部分规定已在奥地利法中有所涉及(比如竞争执法机构决定的约束力或共同侵权者的连带责任)。

在诉讼时效方面,损害赔偿指令的相关规定也得到了实施,而对于诉讼时效新规则的适用,过渡性条款指出,对于按照旧规则在2016年12月26日未过诉讼时效的反垄断损害赔偿主张,应当适用新规则(如果关于诉讼时效的旧规则对当事人更有利,则适用旧规则)。

奥地利国内法关于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其他内容,尤其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则,适用于2016年12月26日之后提起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

 

3.

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

根据KartG 37a(1)条,对于KartG第37b(1)规定的违反竞争法行为,原告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这些行为包括违反关于限制性协议的禁止性规定(TFEU第101条)、违反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TFEU第102条),以及包含在KartG第1条、第5条项下的奥地利法对等规定及关于违反报复性措施的禁止性规定(KartG第6条)的行为。违反欧盟成员国国内法或者在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法律规定(这些规则的规制目的与TFEU第101、102条一致)的行为也包含在内。

 

4.

私人原告可以寻求何种形式的救济?

损害赔偿诉讼的基本目标是对违反竞争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实施违反竞争法行为的经营者则可能需要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就竞争者之间形成的(横向)卡特尔,KartG第37c条以可反驳推定的方式,默认其产生了损害。这项标准化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为受损害方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因此,原告无需率先就其遭受损害进行举证;但是,原告仍需就其遭受损害的程度提供证据。

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就其违反竞争法行为引发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赔偿的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及利息(KartG第37d(1)条)。KartG中没有关于损害计算的相关规定。受理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法庭可以请求卡特尔法院、联邦卡特尔律师及联邦竞争机构协助确定损害金额。

如果多个竞争者通过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违反竞争法(如卡特尔),这些竞争者对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见KartG第37e条),无论该等竞争者是否具有造成相关损害的共同故意。

关于“原告证人”(即被免予处罚的宽大申请人)及中小企业(SMEs)则适用KartG第37e条的特殊规定。除非其他受损害方无法从其他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处获得全额赔偿,“原告证人”仅向其直接和间接的购买者及卖方承担责任。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小企业仅对其直接或间接的买方及卖方承担责任:(i)在其实施违反竞争法行为的任一期间,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不超过5%;(ii)无限责任将会不可挽回地危害其持续经营能力,且会使其资产失去价值;(iii)不是违反竞争法的组织者,也没有强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违法行为;及(iv)此前未曾违反过竞争法。

 

5.

转嫁抗辩

KartG第37f条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就原告指控的被告违反竞争法造成的过高收费的损害,原告已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此时,应由被告就过高收费已经发生转嫁进行举证。即使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过高收费确实转嫁给了他人,原告仍可就过高收费发生转嫁造成的利润损失主张赔偿(例如:由于过高收费导致原告对顾客的销售数量减少)。

如果损害赔偿诉讼是由间接购买者提起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过高收费转嫁给了该间接购买者:(i)被告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造成被告的直接购买者支付了更高的产品价格;(ii)该间接购买者购买了反竞争法行为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在此情形下,被告可以提供初步证据反驳该推定。

为防止过度赔偿,被告在法律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传唤发生转嫁的第三方(如直接或间接购买者)加入诉讼。在此情况下,不论该第三方是否参加诉讼程序,关于过高收费转嫁的调查结果均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KartG第37f(4)条)。

 

6.

审前证据开示、机密信息的处理

奥地利关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披露规则于2017年通过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相关规定纳入国内法:KartG第37j(2)条规定,诉讼的一方可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之时或之后向法院提出证据披露的合理请求。除某些具体证据,相关请求还可以覆盖整个类型的证据。但是,请求披露证据的一方需要考虑其能够合理获得的事实和信息,在请求中准确、严格地定义其要求披露的证据内容或类型。

基于请求方披露证据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第三方或对方披露相关证据。法院必须考量比例原则、所涉各方的合法利益,对披露令的范围予以限制。但是,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引起的损害诉讼则不在此列。披露的证据可以包含保密信息,但法院在审查证据披露请求时必须考量保密信息的机密程度。如有必要,必须责令对拟披露的保密信息施加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将公众排除在法庭程序外)。

此外,被责令披露证据的一方可以援引保密法律义务(比如法律职业特权)要求部分证据仅向法庭展示,或援引其他权利拒绝披露证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157(1)条第2-5项)。

经由申请,竞争执法机构的文件资料也可以进行披露。但是,某些文件只有在相关执法程序终结后才能进行披露(KartG第37k(3)条)。申请宽大的陈述文件及和解申请文件不在可披露文件的范畴内(KartG第37k(4)条)。

目前尚无公开案件适用关于证据披露的新规则。

除了这些关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的证据披露新规则外,整体而言,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不允许英美法系常用的(庭前)证据开示。相比之下,诉讼各方必须提出证据来证实有利于其法律地位的事实,包括专家意见等。此后,法庭可以,且在多数情况下会,指定具有经济学知识的专家就相关问题出具报告(例如:关于损害量化的问题)。

 

7.

诉讼时效

奥地利的诉讼时效是五年,自受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信息之日起算:(i)侵权者身份;(ii)其所遭受的损害;及(iii)侵权者相关行为及其构成违反竞争法行为的事实(KartG第37h条)。

在任何状况下,原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损害发生之日起十年之后完全丧失。

但是,上述的诉讼时效仅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之后方可起算。

此外,如因涉嫌违反竞争法引发欧委会或欧盟境内任何竞争执法机构调查,在调查进行期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在相关竞争执法调查结束或出具最终调查报告一年后,诉讼时效将继续计算。正在进行的和解的谈判也会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8.

上诉

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受理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5,000欧元的一审案件,地区法院(Regional Courts)则对其他不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此外,对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由相应的地区法院审理。

如果上诉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则可能由奥地利最高法院进行审理。“重大”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 相关判决与此前的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
  • 案件涉及全新的法律问题;
  • 最高法院对待审议事项存在不同的判决。

对于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一般要求案件的争议金额超过30,000欧元,或争议金额超过5,000欧元,但此前的上诉法院向当事人许可了上诉权(例如:如果该上诉法院认为案件涉及上述重大法律问题)。

 

9.

集体诉讼和诉讼代表

严格意义上奥地利法律没有关于集体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合并诉讼程序的可能性:(i)相关程序由多个原告分别提起;(ii)被告为同一个主体;(iii)相关程序由同一法院受理;(iv)合并程序可能对加快程序或减少程序成本有所帮助(依据ZPO第187条进行合并)。

由于缺乏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诉讼制度,奥地利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一个(非正式地)被称为“奥地利式的集体诉讼”机制。在这些案件中,受损方(多为消费者)将其诉讼请求委托给一个法律实体(通常为贸易或者消费者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形式的特殊目的工具),由该实体作为原告,就其受托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理论上,一个自然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就受托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诉讼所得的金钱赔偿在诉讼团体成员之间分配。在所有诉讼请求基本基于相同理由的情况下,奥地利最高法院确认可以受理这些诉讼(见例如:OGH,27 February 2013, Case 6 Ob 224/12b,最高法院在该案件中认可了由第三方为该种奥地利式集体诉讼提供资金支持的合法性)。

 

10.

重要事项

到目前为止,奥地利最高法院关于反垄断损害赔偿判例法所关注的关键问题包括管辖、诉讼时效、充分证实诉讼请求的要求、举证责任、损害转嫁及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下级法院的民事判决通常不是公开的)。诉讼时效方面,早在损害赔偿指令实施之前,最高法院就采取了有利于原告的立场。

奥地利最高法院也曾处理过伞式定价的问题,并请求欧盟法院就该问题出具初步裁定。此后,该问题即与整个欧盟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相关(CJEU,Case C-557/12,Kone et al.)。

最高法院至今没有适用关于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证据开示的新规则的案例。鉴于证据披露对于奥地利民事诉讼系统而言是全新的制度,最高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指导对于在一审法院间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则适用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二、

案件选择的方法

以下案例选择包括奥地利最高法院在反垄断损害赔偿领域最相关的判决(但未穷尽所有判决)。而下级法院的民事判决通常不是公开的。

 

完整版请查看PDF文件。

《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诉讼纲要》奥地利篇.pdf

 

本篇翻译: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岑兆琦律师、张玥律师、许啸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