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中国篇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ICC China

近期,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该纲要由ICC竞争委员会反垄断损害赔偿法律程序工作组牵头发起,历时3年,共组织了80余位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及诉讼法专家参与撰写,涵盖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全球21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内容,收录了275个重要案例,为全球各国的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跨国企业等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说明。

该纲要介绍了在世界各地的司法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分析了制约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因素,通过精选多个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解释关键的法律准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组织中方专家参与编写并进行翻译。今天发布的是纲要的中国篇,后续还将陆续发布其他国别的篇章。欢迎关注。

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岑兆琦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洋律师的大力支持。

 

 一、

作者

金  毅,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岑兆琦,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詹  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王  洋,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整个执行过程中,私人执法案件的数量远远落后于公共执法案件。此外,由于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特别是缺乏由于反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集体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等原因,在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下申请人鲜有能够从垄断或卡特尔成员处请求损害赔偿并获赔的。作为“反垄断损害赔偿”的结果,即使法院确认存在垄断或卡特尔,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与私人执法的总成本相比,似乎也相对较低。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为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为了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1.

管辖权

中国《反垄断法》未将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无论是单独诉讼还是后继诉讼,人民法院都会受理。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1.1 级别管辖

基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应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家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反垄断纠纷,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

1.2 地域管辖

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同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移送管辖

如果(i)立案案由并非垄断纠纷,但(ii)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判决,那么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果(i)立案案由并非垄断纠纷,但(ii)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判决,那么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 合并审理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2.

相关立法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垄断司法解释》是根据《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被告如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原告可以基于《反垄断法》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反垄断纠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因此,无论是直接购买者还是间接购买者,只要与垄断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3.

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范围,包括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由包括:

  • 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
  • 经营者集中纠纷;

整体而言,自2008年至2018年,反垄断诉讼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比重最大,垄断协议纠纷比重较小。

 

4.

私人原告可以寻求何种形式的救济?

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主要的目的在于弥补原告的损失,而非对被告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同时,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反垄断司法解释》并未对责任承担方式,如单独责任、连带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告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责任方式主张自己的求偿权。

 

5.

转嫁抗辩

中国法目前对于转嫁损害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但是,由于(i)在中国对侵权的赔偿一般限于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ii)在垄断纠纷中允许间接购买者作为反垄断纠纷的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在垄断纠纷中提出转嫁抗辩。但是,总的来说,可以这样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当事人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规则也适用于与移交抗辩有关的问题,但无特别规定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证据规则在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同样适用于转嫁抗辩相关问题。

 

6.

审前证据开示、机密信息的处理

中国目前没有证据开示制度。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举证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举证规则。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原告应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垄断行为,被告应对该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承担其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举证责任。
  •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法院具有一定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该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此,法院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对于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保护,《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但是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向法院披露有关垄断行为信息的义务(尤其当调查程序还在进行当中时),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否可以披露在经营者宽大处理申请及承诺制度中获得的当事人的相关证据等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是独立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因而,反垄断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所载事实的披露义务,成为两种机制之间衔接与协调的关键问题。中国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尚无专门规范以上问题的具体条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但具体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能力问题,目前仍缺乏相关立法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实会参考行政处罚决定。

 

7.

法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直到调查被撤销终止。
  •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8.

上诉

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将对上诉请求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同时,针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垄断争议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设在北京的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法院设立的常设司法机构,负责审理专利和其他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庭做出的判决和决定是最高法院的裁决。

 

9.

集体诉讼和诉讼代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众多当事人选举产生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其利益进行诉讼。代表行为按代表人数分为两类: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与其他消费者共同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

案件选择的方法

随后选定的判决是2008年以来与中国《反垄断法》项下损害赔偿相关性最强的案件,包括后继诉讼和独立诉讼,而且是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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