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中文版发布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ICC China

近期,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该纲要由ICC竞争委员会反垄断损害赔偿法律程序工作组牵头发起,历时3年,共组织了80余位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及诉讼法专家参与撰写,涵盖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全球21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内容,收录了275个重要案例,为全球各国的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跨国企业等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说明。

该纲要介绍了在世界各地的司法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分析了制约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因素,通过精选多个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解释关键的法律准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组织中方专家参与编写并进行翻译。今天发布的是纲要的整体介绍部分,后续将按国别分篇章进行发布。欢迎关注。

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岑兆琦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洋律师的大力支持。

 

 

国际商会

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主要司法辖区的诉讼程序与判决



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2021 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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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ipmanagement@iccwbo.org.向国际商会申请许可。

国际商会

33-43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75116 巴黎

法国

 

国际商会出版号 No.KS101E

 

 

 一、

前言

 

反垄断法及其实施对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避免价格滥用行为和其他反竞争性商业行为的基础,而这些行为会损害国家、地区和全球层面的贸易和投资。

 

在欧盟通过第2014/104号指令后,反垄断私人诉讼(过去的几十年间仅在美国得以应用)保障公平、无歧视的市场条件的作用得到了凸显。该指令消除了对反竞争行为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现实障碍,并且改善了该法域内私人损害赔偿诉讼和欧盟竞争规则的公共执行之间的相互作用。欧盟成员国将该指令引入国内法的做法促使欧洲地区以外的国家通过制定新规则或强化现有规则来调整其私人诉讼制度。这样的做法使得全球商业监管框架更加复杂。

 

无论企业规模和其所在市场为何,其市场影响都是巨大的。实施反竞争行为的公司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有时还会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随着私人诉讼在过去几年中越来越重要,由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而提起私人诉讼,企业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作为企业、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私营机构合作伙伴,国际商会非常自豪地公布了由其全球不同网络成员精心编写的第一版《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期澄清这一新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挑战并提供指导。

 

《纲要》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它们被提起竞争损害赔偿之诉的高风险,并且提高他们对不可避免地将长期影响国际反垄断监管环境的趋势的认识。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前述风险并没有减少,反而在全世界努力走出危机的背影下,这些风险还将继续存在。《纲要》并不旨在详细阐明不同国家中的私人诉讼做法。相反,《纲要》旨在通过精选不同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释明关键的法律准则的方式,阐述几个关键司法辖区内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的法律制度。

 

《纲要》涵盖了大量的法院案例,包括对重要判决的主要事实梳理与见解,为所有经济行为者——反垄断专家和非专家——提供了独特的工具。《纲要》还旨在环节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或已经卷入反垄断诉讼的忧虑。《纲要》详细介绍了许多司法管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以及损害赔偿的金额,以提高企业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在国际商会调动其网络和成员的专业知识以加速疫情复苏、更新全球贸易体系和推动行业数字化之时,为企业提供最相关和最具创新性的工具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希望《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有助于增强企业应对这些新型经济挑战的能力和信心。

 

 二、

致谢

国际商会谨向一批有奉献精神的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他们的付出和努力使《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得以出版。他们是Franç ois Brunet、 Caroline Inthavisay、Pierre Chellet和Damjeong Cho。

 

国际商会仍需感谢《纲要》的作者,他们的付出和专业知识对《纲要》的编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编辑委员会包括:

  • Franç ois Brunet,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组主席
  • Caroline Inthavisay,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副主任
  • Pierre Chellet,学术助理,欧洲学院

作者包括(按姓氏字母顺序排列):

  • Jesús Almoguera,律师, Jesús Almoguera Abogados(西班牙)
  • Rais Amils,诉讼律师,Clifford Chance(西班牙)
  • Gonçalo Anastaácio,合伙人,SRS Advogados(葡萄牙)
  • Sahin Ardiyok,合伙人,Dentons(土耳其)
  • José Gabriel Assis de Almeida,合伙人,J. G. Assis de Almeida & Associados(巴西)
  • Andrew Bartlett,合伙人,Osborne Clarke LLP(英国)
  • Guenter Bauer,合伙人,Wolf Theiss Attorneys at Law(奥地利)
  • François Brunet,合伙人,Hogan Lovells LLP(法国、欧盟)
  • Nick Brod,高级律师,Hogan Lovells(美国)
  • Elzbieta, Buczkowska,律师,Baker McKenzie Krzyžowski Wspólnicy sp. k.(波兰)
  • Claudia Cañas,律师,DWF-RCD Abogados(西班牙)
  • Guido Carducci,仲裁员、律师,Carducci Arbitration(意大利)
  • 岑兆琦(Charles),合伙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中国)
  • Pierre Chellet,学术助理,欧洲学院(法国、欧盟)
  • Cecil Saehoon Chung,国际反垄断主管,Yulchon LLC(韩国)
  • Penny Coombs,副董事,Osborne Clarke LLP(英国)
  • Juan Pablo Correa Delcasso,合伙人,Laguard(西班牙)
  • Nuno Cruz,合伙人,JP CRUZ(葡萄牙)
  • Irene de Angelis,反垄断主管,Intesa Sanpaolo(意大利)
  • Thales de Melo e Lemos,律师,Cescon Barrieu(巴西)
  • Martin Eckel,合伙人,Taylor Wessing e|n|w|c Natlacen Walderdorf Cancola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Bernt Elsner,合伙人,CMS Raich-Rohrwig Hainz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Santiago Errázuriz,律师,Prieto Abogados(智利)
  • Sofia Falkner,高级律师,Advokatfirman Hammarskiold& Co(瑞典)
  • Markus P. Fellner,合伙人,Saxinger, Chalupsky& Partner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Miguel Gorjão-henriques,合伙人,Servulo& Associados(葡萄牙)
  • Benjamin Grebe,合伙人,Prieto Abogados(智利)
  • Christoph Haid,合伙人,Schönherr Rechtsanwälte (奥地利)
  • 詹昊,管理合伙人,安杰律师事务所(中国)
  • Lothar Hofmann,律师,Hlaw(奥地利)
  • Benjamin Holt,合伙人,Hogan Lovells Washington DC(美国)
  • Joyce Honda,合伙人,Cescon Barrieu(巴西)
  • Daniella Ibaceta,律师,Prieto Abogados(智利)
  • Akira Inoue,合伙人,Baker McKenzie(日本)
  • BelénIrissarry,律师,Clifford Chance (西班牙)
  • 金毅,合伙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中国)
  • Frédéric Jonglez de Ligne,法务董事,Insulet(荷兰)
  • Kozo Kawai,合伙人,Nishimira& Asahi(日本)
  • Kyoung Yeon Kim,合伙人,Kim& Chang LLC(韩国)
  • David Konrath,高级律师,Taylor Wessing e|n|w|c Natlacen Walderdorf Cancola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Claes Langenius,合伙人,Advokatfirman Hammarskiold & Co(瑞典)
  • Woo Yul Lee,合伙人,Yulchon LLC(韩国)
  • Marie Louvet,律师,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法国)
  • Gonçalo Machado Borges,合伙人,Morais Leitao, Galvao Teles, Soares da Silva& Associados(葡萄牙)
  • Eduardo, Maia Cadete,合伙人,MLGTS(葡萄牙)
  • Olexander Martinenko,合伙人,Kinstellar Kyiv(乌克兰)
  • Carolin Marx,合伙人,Hogan Lovells LLP(德国)
  • Marianna Meriani,管理律师,Orrick, Herrington& Sutcliffe(意大利)
  • Pietro Merlino,合伙人,Orrick, Herrington& Sutcliffe (意大利)
  • Miguel Miranda,合伙人,Raposo, Sa Miranda & Associados(葡萄牙)
  • Jacques Moscianese,机构事务负责人,Intesa Sanpaolo(意大利)
  • Miguel Mota Delgado,初级律师,Morais Leitão Advogados(葡萄牙)
  • Taku Nemoto,律师,Nishimira & Asahi(日本)
  • Florian Neumayr,合伙人,bpv Huegel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Yu Okamura,高级律师,Baker McKenzie(日本)
  • Gerrit Oosterhuis,合伙人,Houthoff(比利时)
  • Angela Ortega González,职业支持律师,Houthoff(比利时)
  • Jill Ottenberg,知识律师,Hogan Lovells(美国)
  • Patrizia Pedretti,律师,White & Case(意大利)
  • Miguel Pena Machete,合伙人,SLCM(葡萄牙)
  • Veronica Pinotti,合伙人,White & Case(意大利)
  • Leyre Prieto,合伙人,Telles Advogados(葡萄牙)
  • Christian Ritz,合伙人,Hogan Lovells LLP (德国)
  • Fernando Ruiz Alva,律师,Santamarina y Steta S. C.(墨西哥)
  • Judith Solzbach,高级律师,Hogan Lovells LLP (德国)
  • Sergio Sorinas,合伙人,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法国)
  • Stefanie Stegbauer,律师,Schönherr Rechtsanwälte(奥地利)
  • Holden Steinbauer,律师,Hogan Lovells(美国)
  • Philipp Strasser,合伙人,VHM Legal(奥地利)
  • Iván Szymanski Curiel,律师,Santamarina y Steta S. C.(墨西哥)
  • Gerjanne te Winkel,合伙人,Jones Day(荷兰)
  • Andreas Traugott,合伙人,Baker McKenzie(奥地利)
  • MarcinTrepka,合伙人,Baker McKenzie Krzyžowski Wspólnicy sp. k(波兰)
  • Tatsuya Tsunoda,律师,Nishimura & Asahi(日本)
  • Daryna Ushchapivska,律师,Kinstellar Kyiv (乌克兰)
  • Niels van Loon,律师,Jones Day(荷兰)
  • Eduardo Vázquez de Prada,律师,Jesús Almoguera Abogados(西班牙)
  • Mickael Viglino,合伙人,J. G. Assis de Almeida & Associados(巴西)
  • Robert Wagner,律师,Wolf Theiss Attorneys at Law(奥地利)
  • Yang (Sabrina) Wang,高级顾问,通商律师事务所(中国)
  • Eriko Watanabe,合伙人,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日本)
  • Hanna Weber,律师,Hogan Lovells LLP(德国)
  • Koki Yanagisawa,合伙人,Nagashima Ohno & Tsunematsu(日本)

 

 三、

导论

直到不久前,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主要依靠公共执行,特别是在欧洲、亚洲和南美洲,反垄断法基本上是依靠竞争执法机构执行。因反垄断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私人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私人执行)主要发生在北美洲。尽管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本可以使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成为可能,但是,除美国和加拿大之外,只有少数司法管辖区(如英国或荷兰)采取了具体措施以便利私人诉讼。

在北美洲以外的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长期以来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竞争执法机构正在努力保持宽大制度、和解程序的高激励性与鼓励反垄断私人诉讼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适当平衡。其一,执法者们担心,在私人诉讼中允许获取竞争执法机构掌握的所有信息,会使宽大制度与和解程序失去吸引力,从而使反垄断调查和起诉变得复杂;其二,原告过去不愿起诉卡特尔经营者,原因如下:(i)在北美洲以外的地区,商事法官因为裁判当时并未意识到自由竞争的重要性以及任何扭曲竞争的行为可能对全球福利造成的巨大损害,从而不会支持巨额损害赔偿;(ii)企业害怕受到供应商的报复;(iii)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自己是反竞争性涨价的受害者,并且难以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损害;(iv)最后,缺乏鼓励此类诉讼的政策支持。

在过去十年中,许多司法辖区调整了立法框架,以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许多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发生,而且近年来的变化速度急剧加快。

民事责任规则适用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竞争规则,被告的反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损害数额以及被告的反竞争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新出台的法规使提供证据变得更加容易,从而便利了反垄断私人诉讼,激励受害方提起私人诉讼。

在欧盟,《2014/104/EU指令》(“《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建立了分析框架,规定了(i)证据开示的共同标准,(ii)其他欧盟成员国国家竞争执法机构决定的法律效果,(iii)时效期间,(iv)连带责任,(v)转嫁抗辩,(vi)间接购买人的法律地位,(vii)举证责任,(viii)损害的量化,以及(ix)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虽然英国脱欧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确,但《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的规定和原则应继续适用于英国。

《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通过并在欧盟成员国实施的同时,其他司法辖区,如巴西、智利、墨西哥、韩国和中国也出台了具体法规,以便利反垄断私人诉讼。

欧盟法律框架无疑影响了并定将持续影响欧洲以外司法管辖区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适用或演变。在这方面,欧盟各国法院的判例法可能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们都在欧盟法院的监督下适用相同的分析框架,而欧盟法院已经就这些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判决。反之,欧盟以外的反垄断损害赔偿的判决对欧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采用了相同的规则,反垄断诉讼因此也变得极其复杂。有几个问题很好地说明了这些情况。特别是,惩罚性赔偿或三倍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所有司法管辖区。证据开示的规则因国家而异,竞争执法机构的执法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由国家法律决定。在一些司法辖区内,竞争执法机构认定行为违法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另一些司法辖区允许直接提起私人诉讼,使原告有权在民商事法庭直接质疑反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即使在欧盟内部,私人诉讼的某些方面也没有达成协调一致,集体诉讼便是其中一例。因此,不同国家程序的多样性要求法律从业者在将任何案件提交到不同的司法辖区之前,必须对不同的法律框架有深入和“全球化”的理解。

除了这些程序和实体上的差异之外,律师和公司可能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考虑管辖权规则的多样性。事实上,一个的反竞争行为可能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影响不同区域的企业和消费者。因此,关于管辖权的国家规则可能会限制或促进跨国损害赔偿诉讼。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似乎已经迅速调整做法以适应这一新的法律环境。在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提交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令人惊讶的是,一些地方法院很容易地跟随了这一趋势,判定的赔偿数额在某种程度上与美国相当。

因此,私人诉讼现在已经成为反垄断公共执法的一个必然补充。两者都同样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并促进了反垄断法的遵守。尽管法院可能判决对损害进行巨额赔偿,私人诉讼也可以实现其他救济措施。特别是,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原告申请禁止令或采取临时措施。

因此,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他们不仅在民事法庭上面临更高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战略和合同关系也同样面临着风险。国际商会打算通过本《纲要》帮助决策者提高对新的法律环境和更高风险的认知。

《纲要》囊括了来自世界各地主要司法辖区领先的反垄断法专家的贡献。它并不试图探究每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复杂规定,而是力求全面地介绍这一问题。《纲要》围绕九个主题展开,并针对一些司法管辖区增加专节,突出强调关键问题。

除了概述之外,《纲要》还史无前例地提供了一系列不同司法辖区发布的决定的集合。该数据库是对概述的必要补充,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纲要》指出的规则。每份案例摘要都将向用户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简要描述,并简要阐述法院提出的概述中所述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在需要时,反垄断法从业者和执法者可以不通过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公共线上数据库进行关键字搜索获得需要的信息,而是通过本《纲要》掌握全部关键案例和判决。法院将能够了解其他司管辖区的法院就某一特定问题作出了哪些决定,这可能有助于加强一致性,并在欧洲联盟内部加强一体化。《纲要》还打算向竞争执法机构提供关于其决定的后续结果的总体意见,从而为其提供支持。

 

国际商会希望通过向决策者提供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的比较性概览,为他们在快速变化的新法律环境中提供指引。

 

 四、

术语表

上诉:指由上级机关对某一决定进行复审的诉讼,该上级机关的管辖权可能包括:(i)对案件的全面审查,(ii)限于明显的法律和事实错误的复审,或(iii)限于法律问题的特定复审。

TFEU101条:本条禁止经营者之间的任何可能“阻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以阻止、限制或扭曲内部市场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协议、决定及做法或其他协同行为,并将其视为反竞争。

TFEU102条:本条禁止一个或多个在欧盟内部市场或大范围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任何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因阻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与欧盟内部市场不相容。

裁决:指终审判决或决定,尤指由仲裁员或陪审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

举证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责任;一旦达到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可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卡特尔:指竞争者之间的任何横向通谋,其目的是固定价格或数量、分割市场,同时分享敏感的商业信息。

禁令: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发布的禁止某人继续某一被认为有害的行为的命令。在竞争法诉讼进程中,这些命令还包括禁止在未来采取可能与被禁止的行为具有相同影响的行为。

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集体诉讼:指某人或某一团体为原告团体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集体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一个初步阶段,用以确定该团体的特征。该阶段需要召集有案件所要求的身份并对同一侵权行为提出主张的人。

竞争执法机构:指任何公权力机关,无论其是否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其作用是执行排除限制竞争的单边或协同行为的规则。

损害赔偿:某人主张的或命令支付的作为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金。

被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起诉的人。

证据开示:指一方当事人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披露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和文件的诉讼程序。这一程序通常在诉讼的预审阶段实施。

欧盟第2014/104号指令:于2014年12月5日发布的欧盟指令,该指令规定了针对违反成员国和欧盟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国内法下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该文本的目的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制定共同规则,以加强对TFEU第101条和第102条私人诉讼的实行,并为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该文本还具体规定了民事诉讼和竞争执法机构执行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

后继诉讼:在竞争执法机构最终决定已经认定违法的情况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豁免:对第一个向竞争执法机构披露存在违反竞争法行为的公司,完全免除罚款。

违法者:指单方或协同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并已经过竞争执法机构的决定认定行为违法性的任何公司。

连带责任:指根据竞争执法机构或民事法院的决定,可能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承担,或由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的责任。

宽大制度:指竞争法中的一种程序,对于采取反竞争行为的公司,如果他们向竞争执法机构举报其事前并不知情的反竞争行为,则该公司可以获得豁免或减轻罚款。

诉讼时效:指经过后不能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

转嫁抗辩:指基于民法中不当得利原则的竞争法抗辩事由。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可能主张,原告的赔偿请求应被全部或部分驳回,因为原告将因违反竞争法而被指控的过高定价转嫁给它自己的消费者。

SME(中小企业):指以员工人数,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为标准划分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独立诉讼:指不以竞争执法机构的违法决定为前置要件的竞争法损害赔偿诉讼。

证明标准: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用以确定某一事实或某一责任所需的证据水平。

侵权:是一种区别于违约的民事过错,当事人可以主张救济,救济通常是以损害赔偿的形式;侵权是一种违反法律对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人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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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诉讼纲要》前言篇.pdf

 

本篇翻译:詹  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