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法国篇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ICC China

近期,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该纲要由ICC竞争委员会反垄断损害赔偿法律程序工作组牵头发起,历时3年,共组织了80余位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及诉讼法专家参与撰写,涵盖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全球21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内容,收录了275个重要案例,为全球各国的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跨国企业等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说明。

该纲要介绍了在世界各地的司法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分析了制约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因素,通过精选多个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解释关键的法律准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组织中方专家参与编写并进行翻译。今天发布的是纲要的法国篇,后续还将陆续发布其他国别的篇章。欢迎关注。

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岑兆琦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洋律师的大力支持。

 

 一、

作者

 

Marie Louvet,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Sergio Sorinas,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法国,私人反垄断诉讼一直以民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为基础。第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可以追溯到2010年代初。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历来有限,但立法方面的两项变化可能会促进相关民事诉讼:(i) 2014年3月17日第2014-344号法律(“哈蒙法”)将可选择退出的集体诉讼制度引入法国法;(ii) 2017年3月9日第2017-303号条例(“条例”)和第2017-305号法令(“法令”)实施2014年11月26日欧盟关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第2014/104号指令(“指令”),为私人反垄断诉讼引入具体程序规则(《法国商法典》第L.481-1及以下条列)。

 

1.

管辖权

在法国,负责执行竞争法的主要机构是法国竞争管理局("FCA")。然而FCA只负责公共执法,不负责反垄断私人诉讼。

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八个民事法院或八个商事法院其中之一寻求救济。此外,集体诉讼可以向法国的任何一个民事法院提起。

当被指控的损害与行政合同有关时,行政法院具有管辖权。当诉讼是基于刑事责任(根据法国法,某些反竞争行为可能会产生刑事责任)时,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本介绍不包括适用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如果被指控的反竞争行为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和/或通过合同条款实现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也可以适用,而没有必要明确提及此争议与因违反竞争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关。

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根据竞争管理机构的决定对侵权人的竞争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续诉讼);也可以独立于公共执法程序之外,提出独立的损害赔偿诉讼。但是,独立的损害赔偿诉讼也可能被中止,以等待竞争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2.

相关立法和法律依据

有效的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基于如下两个依据:

依据民事责任立法:

一般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240条及以下条列;或

合同责任(当被指控的损害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造成的,例如滥用支配地位):

《法国民法典》第1103条及以下条列;

和/或由“条例”和“法令”引入的新框架,规定了与竞争法侵权者承担责任有关的具体程序规则:法国商法典的新条款L.481-1及以下条列。

依据相关的法国和/或欧盟反垄断立法: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基于任何违反法国(《法国商法典》L.420-1、L.420-2、L.420-2-1、L.420-2-2和L.420-5)或欧盟(TFEU第101和102条)竞争法的情况。

任何受害者,无论他们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客户、竞争对手、供应商等等,只要满足民事责任规则规定的一般条件,例如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所涉及的利益,就可以在法国法院寻求赔偿。如上所述,除集体诉讼必须是后续诉讼外,法国竞争管理局或欧盟委员会的事先发布的认定侵权的决定不是诉讼被受理的必须前置条件。

迄今为止,大多数案件都是基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仍然适用于任何基于2017年3月11日之前发生的违反竞争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这要求原告提出证据证明(i)过错——即反竞争行为,(ii)损害,以及(iii)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可以构成一种一般不法行为,使任何受害者有权对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在一般制度下,上述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条例”和“法令”使得原告更容易证明这三个要素:

新的《法国商法典》L.481-2条规定,法国竞争管理局认定违反竞争法的决定,不能再被上诉,构成无可辩驳的过错证据。因为没有发现侵权行为,所以此情况不适用于竞争管理局的不受理决定、驳回决定或承诺决定,但仍适用于和解决定。法国法院仍然可以采纳使用承诺决定,即竞争管理局在对竞争状况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关切,作为过错的初步证据。在PMU案中,巴黎上诉法院认为,承诺决定仍然可以提供足够的因素来确定企业的责任。[1]

关于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法国法院受到欧盟委员会有关实施TFEU第101和102条的最终决定的约束。然而,欧盟成员国竞争管理机构的决定只具有证据价值(即该类决定作为一个证据被考虑,但法院不受该决定的约束而必须认定被指控行为违反竞争法)。

在宽大制度下被授予罚款豁免权的当事方,并不能免于民事责任。但是,他们在文件披露方面享有一些保护,并且免于被认定与其他侵权方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下文详述的特定情况除外)。

新的《法国商法典》L.481-7条规定了反竞争协议会造成损害的推定——这减少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以确定反竞争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新的《法国商法典》L.481-3条规定,反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i)多付的费用,(ii)利润的损失,(iii)机会的损失和(iv)精神损害。此外,新的L.481-4条引入了一项推定,即购买者没有将因反竞争行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转嫁给自己的客户。这种推定可以被反驳。

条例在时间上的适用性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例”的新的实质性规定,特别是上述推定,只适用于该条例生效后,即从2017年3月11日之后因违反竞争规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即导致责任的事实发生在生效日后)。

但是:

关于披露证据的程序规则(《法国商法典》第L.483-1至L.483-4、L.483-6、L.483-7、L.483-9条和L.483-7、L.483-10条的前四款,以及L.462-3条),适用于2014年12月26日以来提出的所有诉讼(如“指令”第22条所规定)。

延长时效期限的规则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之日时效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已经过去的期限。

目前,大多数诉讼仍然依据以前的实质性规定。尽管如此,巴黎上诉法院最近在Doux案中适用了关于因果关系的推定[2],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在这个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对动物饲料磷酸盐生产商的固定价格和分配市场行为进行了罚款;欧盟普通法院在2015年确认了其决定。在后续的损害赔偿

诉讼中,巴黎上诉法院基于实际价格上涨的证据,确认原告遭受了卡特尔造成的损害,但也作出了一项一般性声明,即这种证据“因卡特尔通常导致价格上涨或阻止在没有卡特尔的情况下会出现的价格下降”而得到加强。

 

3.

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

依据《法国商法典》,损害赔偿诉讼不限于反竞争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它们也可用于因滥用经济依赖性(L.420-2,2°条)、法国海外领土的独家进口权分配(L.420-2-1条)、与运输有关的协议或做法(L.420-2-2条)和滥用低零售价格(L.420-5条)所造成的损害。

 

4.

私人原告可以寻求何种形式的救济?

法国法律不提供惩罚性赔偿。

损害赔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即金钱上的损失。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其遭受的损害完全是由反竞争行为造成的。

如上所述,《法国商法典》新L.481-3条规定,反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i)支付的额外费用,(ii)利润损失,(iii)机会损失和(iv)精神损害,新的L.481-7条引入了一个推定,即反竞争协议和协同行为造成损害(排除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

法国司法部发布了一份函件,就执行《损害赔偿指令》所产生的新规定提供了实用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可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3]

原告也可以请求法院(i)宣布他们与被告的协议无效,或(ii)发布强制令,例如要求被告准许他人使用重要设施或恢复商业关系。

违反竞争法的企业对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提出全额赔偿要求,直至获得完全赔偿。违反竞争法的企业按其在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按照相对责任比例分担损害赔偿金(因此,企业必须全额赔偿受害者,他们也能够从任何其他企业那里收回分担的费用)。

但是,被法国竞争管理局授予罚款豁免权的侵权企业不对与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合同关系的其他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上述受害者无法从其他侵权者那里获得赔偿(《法国商法典》新条款L.481-11)。

 

5.

转嫁抗辩

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责任本由原告承担。在“条例”和“法令”生效之前,就供应商(卡特尔成员)和客户(原告)之间的纵向关系而言,依据判例,购买者必须证明它没有将卡特尔产生的附加费用转嫁给自己的客户。[4]

《法国商法典》的新条款L.481-4颠覆了转嫁抗辩的推定,规定直接或间接购买者被推定为没有将多收的费用转嫁给自己的客户。现在要由被告来证明购买者有转嫁行为了。在2017年的一项判决中,巴黎上诉法院在一个受以前规则约束的案件中适用了这一新的推定,并确认了损失,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多支付的额外费用已经转嫁给原告自己的客户。[5]然而,在其他判决中,当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3月11日条例和法令生效之前,法官依然适用了以前的规则。[6]

 

6.

庭前证据开示、机密信息的处理

法国没有披露程序: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披露义务。

但是,原告有权要求披露被认为是证明所指控事实的必要文件。

法官也可以命令披露法国竞争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或欧盟成员国家竞争主管部门的文件,但只能在公共的执法程序结束后。然而,根据《法国商法典》新的L.483-5条款,法官不得命令披露与各方(i)宽大制度申请和(ii)和解制度有关的文件。[7]

2018年7月30日的第2018-670号法律规定了在法国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的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制度。例如,法官可以决定只提供某些文件的非保密版本,不公开诉状,或只在网上提供非保密版本的判决。在实践中,法官可以设计创新的解决方案,以便在保护机密信息和向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例如设置请求方附有保密义务的资料室。[8]这部法律取代了以前的类似规定,这些条款专门与反垄断私人损害赔偿诉讼作了衔接。

 

7.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五年,从受害者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i)可以被诉讼的反竞争行为,(ii)该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以及(iii)侵权人的身份之日起累计计算。这就是法国法中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法国民法典》第2224条)。

无论上述情况如何,在侵权行为停止之前,时效期不会开始计算(《法国商法典》L.482-1条)。

根据目前的规定,由法国竞争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或其他欧盟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启动的程序,以及任何与违反竞争法有关的调查行为,只要可以对竞争管理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这包括任何普通形式的上诉,因此不包括在法国最高法院的上诉),就会中断时效期限(《法国商法典》L.462-7条)。

此外,针对被给予豁免权或减少罚款的侵权企业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起点会被推迟,直到原告能够对其他侵权企业采取行动(如果其他企业对竞争管理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法国商法典》L.482-1条)。

然而,如上所述,这些规定只适用于“条例”生效后,即2017年3月11日后发布侵权决定的案件。

此外,法官将有一些自由裁量空间来评估原告“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可诉讼行为的日期。例如,在2019年的一项判决中[9]——案件事实可以追溯到法国竞争管理局进行程序期间时效中断之前——巴黎商业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的损害赔偿诉讼是在竞争管理局对SANOFI滥用支配地位进行罚款的决定之后不到5年提出的,但已经超过了时效。法院指出,原告从一开始就参与了竞争管理局的行政程序,而且原告已经答复了几项提供信息的请求。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点是原告应竞争管理局的要求,对其因SANOFI的做法而遭受的损失作出估计的日期,此项答复距离提出诉讼已经有五年多的时间。上诉法院是否也会考虑参与竞争管理局行政程序的企业,无论是原告还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特别是知道可诉讼行为违反了竞争法的事实,尽管竞争管理局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表示,但试看这一问题未来如何取舍无疑是有趣的。

 

8.

上诉

对商事法院和民事法院的裁判可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对竞争法事务有专属管辖权(《法国商法典》L.420-7和R.420-5条)。

对巴黎上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法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9.

集体诉讼和集体代表

“哈蒙法”在法国法律中引入了“选择进入”的集体诉讼,根据该法,同一企业违反竞争法行为的复数受害者可以在一个诉讼中获得赔偿。一个被授权的消费者协会必须代表受侵权行为影响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该类诉讼只能是后续诉讼。

作为第一步,审理集体诉讼的法官应裁定被告在由协会提出的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确定可以加入该诉讼的消费者类别,并确立损害赔偿金额或确定该金额的方法。法官下令公告这一判决,以使消费者意识到他们有权利加入集体诉讼,从而寻求赔偿。

一旦被告知该公告,消费者可以选择加入诉讼,从而获得判决条款中的赔偿,也可以选择不加入。

迄今为止,在法国法域中提出的集体诉讼非常少,据我们所知,在反垄断事务中还没有先例。

 

10.

关键问题

10.1 促进私人诉讼的推定规则的生效

如上所述,直至今日,大多数私人诉讼都受制于以前的制度,而不能从“条例”的规定中受益。话虽如此,民事法官倾向于在“条例”出台前尽早适用《损害赔偿指令》的规定,这对于原告有利。在实践中,法国竞争管理局认定侵权的决定已经构成了几乎无可辩驳的民事过错的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早早接受如此适用,这可能会导致判例缺乏某种一致性。

10.2 时效期的起点——关于原告/第三人与法国竞争管理局行政程序的问题

如上所述,时效期是近期裁判的一个焦点,无疑会产生大量的判例法。特别是时效期限的起点和对受害者参与法国竞争管理局程序的考虑可能成为一个敏感问题。

在卡特尔案件中,时效期应严格从侵权决定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考虑到卡特尔的秘密性质,受害者之前可能意识不到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只有侵权决定才能为受害者提供充足的关于这种行为的事实细节,以支持损害赔偿诉讼。[10]

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滥用支配地位案件),时效期可以在侵权决定发布之前开始计算,特别是当受害者已经参与了竞争管理局的行政程序时。[11]

10.3 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法国侵权法的全额赔偿原则,对竞争法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评估仍然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尽管法国司法部的函件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在基于违反TFEU第101或102条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量化损害的通讯文件提供了有益的指导(OJEU,13.6.2013,C 167/19)

 

 二、

案件选择的方法

以下案例是法国案例法中与后续诉讼和独立诉讼最为相关的案例。案例选取并不试图做到详尽无遗。一审判决仅在其关联度极高的情况下被包括在内。在对初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只参考了最后的判决。但一审索引仍列在表格中以供参考。

 

完整版请查看PDF文件(包含案例及分析)。

《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诉讼纲要》法国篇.pdf

 

[1]Paris Court of Appeal, 12 September 2018, n° 18/04914, PMU / Betclic.

[2]Paris Court of Appeal, 6 February 2019, n° 17/04101, Doux

[3]Available at http://www.textes.justice.gouv.fr/art_pix/JUSC1708788C.pdf.

[4]See for instance French Supreme Court, 15 May 2012, n° n° 11-18.495, Le Gouessant.

[5]Paris Court of Appeal, 20 September 2017, n° 12/04441, JCB Services.

[6]See e.g. Paris commercial court, 20 February 2020, No. 420491, Provera et. al..

[7]Previous legislation already provided that documents prepared by an infringing undertaking with a view to apply

for leniency or collected by the FCA in the context of a leniency application could not be disclosed to civil courts.

[8]T. com. Paris, 25 September 2017, Carrefour.

[9]Paris Commercial Court, 1 October 2019, CNAMTS / Sanofi.

[10] See Paris Court of Appeal, 6 March 2019, Arkeos et al., concerning a decision ordering interim measures without ruling on the merits; see also Conseil d’Etat, 7e et 2e ch., 27 March 2020, n°420491, Signalisation.

[11]See for instance, Paris Commercial Court, 1 October 2019, CNAMTS / Sanof

 

本篇翻译:金  毅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