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惯例委员会通讯2021年第1期

发布人:张卓 发布时间:2021-02-01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ICC China工作动态

  • 1月13日,ICC China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协调会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2020年工作情况,集中讨论了2021年工作计划。ICC China专业委员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专家和地方商会等主要代表共约50人参会。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秘书长于健龙参会并讲话,他表示ICC China要用好国际商会平台介绍中国方案,以国际商会为渠道,助力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要不断充实专业委员会“人才库”,积极向国际商会推荐更高层次专家人才,主动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要找准专业委员会在大循环和双循环中的比较优势、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积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ICC China秘书局部长喻敏主持会议并代表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作工作报告。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专家代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徐珺,和ICC China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专家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海关政策规划部专家朱泾渭在会上分享了参与国际商会相关工作的经验。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执行主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祥以及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代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琪代表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参加会议。
  • 1月,为帮助商会会员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准确采用适合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有效化解涉外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专家起草了《关于企业涉外交易的争议解决以及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及附件 《企业涉外交易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参考条款2020 版(中英文)》(以下简称《参考条款》),并广泛向商会会员发送。《建议》介绍了企业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列举了涉外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为企业磋商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提出了五点注意事项。《参考条款》为企业提供了争议解和适用法律的选择条款框架,并列出了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希望能为企业拟定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提供有益参考。
  • 1月,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征询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

 

行业动态

  • 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四个部分。作为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解释》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一方面,通过对包括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的梳理,对和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予以清理,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的部分予以吸收,并在对条款内容进一步改造完善的前提下,纳入本《解释》中,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民法典对于担保制度进行的修改和增加的规定,为防止民法典实施以后该部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避免先乱后治,力争防患于未然,本《解释》对于该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 1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级要素,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五个维度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二是明确评级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监管评级周期,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并对各类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 1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显示,在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中,法工委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据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据悉,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 1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在会上介绍,现在公布的《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全面修订。新《规定》吸收了近年改革探索的成果,体现了实践中取得的改革经验,有三个特点:一是赋予企业对名称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过去的《规定》对企业名称采取预先核准制度,新《规定》强调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申报名称;二是坚持“放管并重”,赋予企业在申报名称上更多的自主权不意味着放任自流,企业名称仍需遵守必要规范,因此放和管都有所体现;三是新《规定》强化了对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要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涉及到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创建历程,并分析了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共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 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0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839175件,审结836514件。全市法院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物价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产生的民商事纠纷1623件,创新无接触式诉讼服务,建设“北京云法庭”,全年线上开庭9万次,占全国法院线上开庭数量的40%,居全国第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 1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去年广东法院审结民生领域案件8万件,为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工资款15.4亿元。审结婚姻家庭纠纷6.5万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65份。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护苗”“预青”等专项行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诉讼费500万元,发放救助金5002.6万元。
  • 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上海2020年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万件,同比上升7.6%。上海法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将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重点指标纳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在“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球城市第一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审限管理,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审判质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时间和成本。世界银行2020年7月发布的《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报告中指出,中国执行合同领域(上海权重55%)位于“全球最佳实践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