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hina国别保函项目:阿联酋保函研究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ICC China

一、阿联酋国家概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是由阿布扎比、沙迦、迪拜、阿治曼、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哈伊马角七个酋长国组成的邦联制君主国。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海湾进入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冲,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巨额稳定的石油收入成为阿联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阿联酋致力于推行经济多元化政策,批发零售、加工制造、建筑业、金融业、新能源、旅游业、航空业、纺织服装业等非石油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中东地区的金融、商贸、物流、旅游中心和商品集散地。阿联酋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发达,政治经济稳定,社会治安良好,商业环境宽松,法律制度健全,是中东地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自1984年11月中阿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速。中国快速增长的外贸出口和能源需求,为阿联酋带来了丰富的工业产品,也为其石油石化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目前,中资企业在阿联酋油气、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信、金融、贸易等领域都有较好的发展,并积极开拓核电、航天、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阿联酋新兴高科技市场。阿联酋已成为中国在中东地区第一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

根据阿联酋银行业协会资料,截至2017年底,阿联酋设有本国银行22家,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第一阿布扎比银行(First Abu Dhabi Bank)、阿布扎比商业银行(Abu Dhabi Commercial Bank)、阿联酋国民银行(Emirates NBD)、阿联酋联合国民银行(Union National Bank)等。其中阿联酋国民银行以及阿联酋联合国民银行分别在北京与上海设立了代表处。随着中阿金融领域合作加强,中资银行陆续进入阿联酋金融市场。截止目前中、农、工、建四家中资银行在阿联酋开设六家分行以及两家子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迪拜分行担任阿联酋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二、阿联酋保函特点

  1. 总体特点

通过对近年我国银行向阿联酋出具的保函(含反担保)进行梳理,总结出如下基本特点:

(1)客户行业:主要为石油、天然气企业,工程制造业,电子科技等行业。

(2)保函类型:主要为工程承包及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并有少数依据当地法律或为特定项目而开立的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3)保函币种:以美元为主;根据不同交易背景的特点和需要,也可开立阿联酋迪拉姆、欧元、人民币等币种的保函。

(4)保函效期:大部分保函及反担保可载明到期日;效期敞口保函的受益人多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

(5)适用法律及国际惯例:保函及反担保多载明适用阿联酋某酋长国法律,部分可适用英国法律,较少的保函或反担保可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6)开立方式:受益人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的,阿联酋境外申请人需申请开立银行反担保,委托阿联酋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

2.阿联酋保函特殊条款安排

转开保函项下,在阿中资银行均接受条款较为常规的反担保,亦可接受在反担保中加入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阿本国银行通常要求境外银行反担保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反担保行承诺和保证符合其本国外汇管制政策。

(2)反担保包含“不延即付”条款

常见条款包括,(SHOULD YOU BE SERVED WITH A REQUEST FROM THE BENEFICIARY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E GUARANTEE (WHETHER SUCH REQUEST CONTAINS AN ‘EXTEND OR PAY’ DEMAND OR A ‘EXTEND OR HOLD FOR VALUE’ REQUEST) WE UNDERTAKE, UPON RECEIPT OF YOUR NOTICE OF SUCH REQUEST, EITHER: (A) TO PROVIDE YOU WITH OUR AGREEMENT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IS COUNTER-GUARANTEE AND INDEMNITY FROM ITS PRESENT (OR EXTENDED) EXPIRY DATE FOR A PERIOD NOT LESS THAN THIRTY (30) DAYS BEYOND THE EXTENDED EXPIRY DATE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OR (B) TO PAY YOU FORTHWITH THE SUMS AVAILABLE UNDER THIS COUNTER-GUARANTEE AND INDEMNITY. THE PROCEEDS OF ANY SUCH PAYMENT SHALL BE HELD BY YOU AS SECURITY AND APPLIED TO COVER YOUR LIABILITIES AND/OR TO MEET ANY DEMAND FOR PAYMENT THAT MAY BE SERVED ON YOU.)

根据该条款,当转开行收到保函项下受益人提出的延期要求(可以是含有“延期或付款”的付款要求,也可以是“延期或冻结资金”的要求),反担保行承诺将在收到转开行有关上述情况的通知时,对反担保进行延期或在反担保项下赔付款项。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不延即付”要求与URDG758第23条中所定义的 “延期或付款”是不同的。

根据URDG758,受益人可以在提交相符索赔中提出以延期替代付款的要求,担保人收到这样的要求,在审核索赔符合保函要求后可以选择延期或者付款。而在保函/反担保中包含此类“不延即付”承诺条款的情形下,受益人无需提交有关保函中规定的有关被担保人在合同项下发生违约等类似内容的索赔声明,仅需提出延期以及如不延期请付款或冻结资金的要求,而转开行仅需通知反担保行以上情况即可,也无需声明已收到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另外,此条款中的“hold for value”通常理解为受益人已向担保人主张了偿付款项,但款项暂时存放或托管在银行的账目中,担保行无需支付。由于该要求在实务中难以操作,业界对于该要求是否视作索赔也有着不同意见,因此如发生受益人提出“extend or hold for value”要求,反担保行应仔细审核转开行来报的相关要求,确定转开行及受益人的真实意图。

(3)反担保适用阿联酋某酋长国法律并受该酋长国法院司法管辖;部分保函适用英国法的,通常要求反担保也需适用英国法。

三、市场特点及相关保函业务需求

根据阿联酋政府采购规定,政府采购类项目均需进行公开招标,视合同金额大小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总金额2%到5%的投标保函。中标后,境外企业需提供不低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而对当地企业履约保函金额的要求则在5%左右。

承包工程方面,阿联酋政府为维护本国利益并扶持当地承包商,规定当地企业可享有合同金额25%左右的预付款,而外国公司在阿联酋承包工程不享受预付款,必须带资承包。近年来,一些境外承包商通过与业主协商,也可享有10%-15%的预付款。合同项下收款需凭借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为发展阿联酋国防制造业,并促进经济多样性,阿联酋政府成立了塔瓦尊经济委员会(Tawazun Economic Council),执行塔瓦尊经济计划(Tawazun Economic Program)。所有有意向为阿联酋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在阿联酋设立的子公司均须加入该计划。当企业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合同的金额等于或超过3,673万迪拉姆(约为1,000万美元)时,则需要与塔瓦尊经济委员会签订协议,通过在当地进行投资、采购、用工、教育、技术转移等特定类型的项目,来履行企业在该计划下的互惠职责。为此,该计划要求企业提供一份以塔瓦尊经济委员会为受益人的银行担保,用来保证经济计划的实施。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资企业在近年来深度参与到阿联酋的各项投资与建设中,很多中资企业与阿联酋政府机构合作以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的融资,建设和运营。

四、司法体系以及法律中关于保函的规定

  1. 阿联酋司法体系

《阿联酋联邦宪法》是各酋长国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不与宪法冲突的前提下,各酋长国拥有根据宪法就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外商经济活动的争议解决可提交至阿联酋的三个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事仲裁中心及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伦敦国际仲裁院共同运行的迪拜-伦敦仲裁中心。

阿联酋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之一,但外国判决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不符合执行的要求,若要求在阿联酋执行通常会导致再审,外国法院的判决则会被作为专家意见仅供参考。

  1. 阿联酋法律对保函的规定

阿联酋联邦法律第(18)1993号《商事交易法》中对保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了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1)银行保函是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承认保函的独立性,担保人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指定金额的款项,不得基于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为由,拒绝付款给受益人。

(2)保函中应指明保函开立目的,即保函应与某一特定交易背景相关联,明确其担保的责任和义务。

(3)保函效期

法律中对保函的效期未作强制性规定,即保函可以载明到期日也可以没有。如果保函载明到期日,且到期日前未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请求,担保人可自行解除其对受益人的责任,除非担保人在保函到期之前明确同意会延长其有效期。也因此,存在当地银行要求反担保行承诺反担保不延期即赔付。

(4)保函转让

第417款明确规定,除经担保人同意外,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在保函项下已经产生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也就是说,如受益人有意将其保函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则必须事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在开立保函时,也可以通过约定担保人同意保函转让的条款来给予受益人转让保函的权利。

(5)保函止付

《商事交易法》规定,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向担保人征收保函或签发中止付款的指令,其条件则是申请人必须具有充分且确实的理由。迪拜商业上诉法院在其第247/2007号案件中表明,法庭不会阻止银行在保函项下向受益人赔付款项,除有十分令人信服的理由。如发生符合阿联酋民法典第318款中所述的不当得利,以及违背公正原则和公共秩序的滥用权利,可以作为申请止付的理由。

五、风险控制建议

  1. 加强对基础交易前期审查

国内银行要全面掌握当地的政治局势、经济和法律背景,相关的政府法规、惯例,深入了解当地市场特征,充分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认合同双方完成双方政府要求的审批程序。同时考量基础合同双方前期合作历史,加强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以及业主、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资信情况的评估。

(1)注意审查合同条款

为避免因协议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内容及各方权责划分不清,银行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不利条款应及时提示申请人。

(2)关注承包工程项下复杂的合同关系

我国企业如以分包商身份在阿联酋承接项目,在签订合同阶段应极力争取有利的谈判结果,尤其避免替代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或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而提供反担保,防范分包商承担超出分包合同项下责任的风险以及因总包商与业主产生纠纷而造成分包商银行所出具的保函遭到索赔的风险。

2.保函条款设置需合理清晰

(1)建议在保函中规定明确的到期日,避免合同执行完成后因保函受益人不配合办理保函撤销手续所导致的保函无法按时撤销问题,造成额外费用支出的同时无法释放申请人企业授信额度或保证金。

(2)国内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阿联酋银行开立反担保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在反担保项下索赔时应声明其在保函项下收到相符索赔,以避免造成保函项下受益人向担保人不符交单,担保人向反担保人相符交单,致使反担保人偿付的情况。

(3)如受益人可接受,建议优先选用在阿联酋的中资银行作为保函转开行,并约定反担保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避免反担保适用阿联酋法律或第三国家法律并受阿联酋法院司法管辖。

3.切实做好保后措施

(1)做好保后管理

担保人开出保函后要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履行情况,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对于多次申请延期的保函要予以重点关注。加强保后的持续跟踪,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重视“不延即付”,建立快速完善的索赔应对机制

反担保人在收到索赔或“不延即付”要求时应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延即付”类要求,应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后及时延期,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备足赔付资金。对于相符索赔则应尽快赔付,避免与转开行产生纠纷,损害银行声誉。

            

 

本文作者: 张 明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业务经理

                        

审核:彭建军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业务经理           

侯 昀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