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hina国别保函项目:约旦保函研究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ICC China

一、约旦国家概述

约旦哈姆希王国位于阿拉伯半岛西北部,处于亚非欧三大洲贸易线路的交汇点,在红海拥有唯一的出海口,自古就是中东贸易往来的要道,长期保持政局相对稳定,享有“中东和平绿洲”的美誉。虽身处中东,但是约旦的自然资源相对匮乏,截至目前约旦拥有的主要矿产资源有油页岩、磷酸盐、钾盐、铀矿及少量的石油和天然气等。约旦政府实行开放的经济投资政策及较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行改革举措吸引外资。

中约两国于1977年建交,2015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边友好合作关系不断深化,经贸合作稳步发展。目前,中国是约旦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约旦开展贸易及投资项目,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和加强。

二、约旦保函特点

  1. 总体特点

通过对近年我国银行向约旦出具的保函(含反担保)进行梳理,总结出如下基本特点:

(1)客户行业:主要为工程制造业、机电及通讯类企业。

(2)保函类型:主要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以投标保函居多)。

(3)保函币种:以美元为主,少数工程承包项下投标、预付款、留置金保函等的币种为约旦第纳尔。

(4)保函效期:保函及反担保均可载明到期日,保函受益人在到期日前提出“延期或付款”(extend or pay)的情况较为常见。

(5)适用法律:通常反担保及保函均载明适用约旦法律,少数保函和反担保可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6)开立方式:通常约旦境外申请人需申请开立银行反担保,委托约旦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少数约旦受益人可接受境外银行开立的保函

2.约旦保函特殊条款安排

(1)保函及反担保通常载明适用约旦法,受约旦法院司法管辖。约旦主要保函转开行为Arab Bank PLC Amman,Housing Bank for Trade and Finance, Jordan Kuwait Bank Amman 等。

(2)反担保较少适用URDG758。部分可接受反担保适用URDG758的转开银行通常要求排除第22条(关于相符索赔文件副本的传递)。

(3)部分以约旦海关为受益人的关税保函,反担保需要求转开银行出具阿拉伯语保函,出具方式可为由反担保银行提供保函要素信息,授权转开行按指定人提供的保函格式出具。

(4)部分转开行要求境外反担保加列有关已满足反洗钱,KYC以及符合本国外汇管制政策等陈述。

(5)部分转开行要求反担保加列损害赔偿条款,承诺赔偿因其开立保函而蒙受的所有损失或损害。

(6)部分反担保包含“不延即付”或类似条款。

      Should the Guarantor Bank(i) be served with a request from the beneficiary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e guarantee (whether such request contains an extend or pay, an extend or hold for value or any other similar sentences having the effect of holding Guarantor Bank liable to pay any amount under the guarantee or otherwise to extend the validity of the guarantee), and (ii) Guarantor Bank concede, at Guarantor Bank's sole discretion, to such a request, we undertake, upon receipt of a notice from Guarantor Bank informing the Counter guarantor Bank that the condition(s) in (i) and (ii) have been met, either: a) to immediately extend the validity period of Counter guarantor Bank's counter guarantee from the then expiry date to the fifteen days falling after the new expiry date being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of the guarantee, or b) pay you forthwith the sums payable under Counter guarantor Bank's counter guarantee.

约旦转开保函的“不延即付”条款与很多中东地区国家的“不延即付”条款相似。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款中的“不延即付”要求与URDG758中的“延期或付款(Extend or Pay)的含义不同。根据URDG758 Article 23(a)约定“Where a complying demand includes, as an alternative, a request to extend the expiry, the guarantor may suspend payment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30 calendar days following its receipt of the demand.”,受益人可以在提交相符索赔中提出以延期替代付款的要求,担保人收到这样的要求,在审核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要求后可以选择延期或者付款。而只要担保人对保函按要求进行展期,受益人的相符索赔会被视为撤回(withdrawn)。同理,转开行作为反担保项下的受益人也须在反担保项下提交相符索赔。而在保函/反担保中包含此类“不延即付”承诺条款的情形下,受益人无需提交保函中有关被担保人在合同项下发生违约等类似内容的索赔声明,仅需提出延期以及如不延期请付款或冻结资金的要求,而转开行仅需通知反担保行以上情况即可,也无需声明已收到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

此外,考虑到保函及反担保各方当事人对“extend or hold for value request”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如发生受益人提出“extend or hold for value”要求,反担保行应仔细审核转开行来报的相关要求,必要时联系转开行,确定转开行及受益人的真实意图。

三、约旦外汇管制要求、司法环境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1.司法环境及法院体系

约旦司法体系混合了大陆法系、惯例法系和伊斯兰法律的主要特征。约旦法院系统由民事法院、特别法院、宗教法院三种构成,其中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构成,分别为:地方法院、初审法院、重案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受理判刑两年及以下的刑事诉讼及涉案金额不超过750万约旦第纳尔的民事诉讼,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一名法官审理;初审法院审理所有未在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及部分刑事案件的上诉,其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在初审法院进行,两名法官审理刑事案件,一名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重案法院主要审理恶意刑事犯罪,约旦只有一个重案法院设立在首都安曼,每个案件由三名法官审理;最高上诉法院最多由15名法官组成,一般每个案件由5个法官审理,有时可以视为约旦“最高法院”的角色。

约旦于1972年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外国投资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所在国与约旦政府的相关协定将商务纠纷以仲裁形式提交。约旦政府也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订国,政府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外国判决的执行

约旦在众多阿拉伯国家中较早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其认可与执行外国判决。约旦外国判决执行法案1952年第8号令明确允许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The Execution Act of Foreign Judgments No.8 of 1952)。约旦法律下对外国判决的实施采用了与纽约公约下对外国仲裁决议的执行相同的方式,对应的适用条款是纽约公约的第4)和5)条。值得一提的是,约旦在承认和执行国外判决上通常比《纽约公约》的约定更为有利。但是,当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由那些在其法律上不允许执行约旦法院判决的国家做出的时,该法案规定约旦当地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执行申请。截至2019年7月,中国尚未与约旦签署任何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协定/条约。

3.外汇管理情况

在外汇管制政策法规方面,约旦拥有较为宽松的外汇管制制度。约旦的外汇管理部门为约旦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维护汇率稳定、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主要涉及的外汇管制法规为《存款冻结管理法》(2004年)、《投资法》(2014年)以及《货币兑换商业法》(2015年)、《非居民投资管理法》(2016年)等。约旦的汇率制度安排是传统的盯住汇率制度。官方规定约旦第纳尔盯住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实际上从1995年底开始,约旦第纳尔只盯住美元,因此约旦第纳尔汇率是“美元锚”,并以此作为其货币政策的框架。

四、约旦银行业及市场特点

1.银行业

约旦的金融环境比较开放,金融业较发达,但规模较小集中程度不高。约旦最大的商业银行为阿拉伯银行Arab Bank PLC Amman,也是中东北非地区规模较大的银行之一。此外,贸易金融住房银行Housing Bank for Trade and Finance和开罗安曼银行Cairo Amman Bank Amman 也是该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另有约旦银行、约旦阿里银行、约旦科威特银行、ABC银行等相对较小银行。目前尚未有中资银行进驻约旦。

2.承包工程市场

(1)约旦的承包工程市场实行承包工程许可制度。约旦政府没有专门主管工程承包的部门,且没有专门的承包工程法规,在工程承包招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需遵守当地各项法律法规,在约旦没有明确禁止外国承包商参与的工程建设领域。

(2)工程类合同条款严苛。约旦工程项目基本采用欧美规范体系和管理模式,商务合同往往有严苛的质量工期和违约高额赔偿条款。

(3)约旦承包商会规定,分包项目项下外国承包商在约旦承揽工程,当地公司分包份额不得超过33%。

3.投资市场

(1)投资方式及规定

约旦政府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制定和完善投资法规积极吸引外资,尤其鼓励外商在约旦工业区投资办厂。目前,约旦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和其他外商投资等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用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等形式,还可以采用BOT和BOO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发展、技术转让、国际贷款、承包经营等方式。非居民投资约旦的商业和贸易服务业、承包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9%或应募股本的50%。非居民不得投资调查和安保公司、天然沙石采集业和客货运输服务行业。约旦《投资法》规定,对于道路运输工具与电视广播设备维护等相关行业,非约旦居民投资者参股比例上限为49%。

(2)PPP相关法律规定

PPP项目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订立合同执行项目,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2014年9月约旦公布了PPP法并于2020年4月最新通过了对补充法案的实施。新PPP法案下最显著的变化包括对PPP项目的管理建立了首席部长办公室(Prime Minister’s Office, PMO)监理会,负责监督PPP项目的发展,同时新的PPP法案将所有类型的PPP项目的最长时限设定为35年,并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进行延长。新法案的颁布极大地突出了约旦政府致力于优先发展PPP项目的目标,旨在通过优质的PPP项目吸引更多投资

五、风险控制建议

1.投资合作与合同执行

(1)做好投资合作事前调查

在约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相关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在约旦当地注册公司多数情况下需要有当地合伙人入股,应慎重选择具有良好资质的合伙人。在投资合作评估时应注意成本控制,约旦物价水平较高,工程材料的价格一般较国内高很多,中国承包商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物价水平,尽管约旦施工机械租赁市场和各种施工材料相对齐全,但是价格昂贵且有时存在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合理规划预算及工期。

(2)严格控制合同执行风险

约旦工程类合同条款严苛,承包市场的监理公司工艺标准和质量审核都极其严格,在工艺设计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经常出现反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计划外成本开支。又鉴于约旦的商务合同通常有严苛的质量工期和违约高额赔偿条款,违约成本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把控合同条款,避免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在保函项下遭到索赔。

2.争议纠纷

鉴于约旦国内司法裁决一般要经历3-4年,另外从裁决到执行要等待12-18个月,为避免当地司法效率不足产生的经济和时间周期上的损失,国内企业在交易前应细致的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加强沟通,尽量避免卷入司法纠纷;亦可在合同中约定如遇纠纷在约旦以外国家进行仲裁,约旦已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务纠纷以仲裁形式提交。

3.保函项下的风险控制

加强对“不延即付”类索赔的关注及管理。反担保行在收到这类要求后,应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对转开行进行有效反馈,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后及时延期,并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备足资金进行赔付。对于“不延即付”类索赔银行应以对待常规索赔的高度重视,避免将自身卷入司法纠纷,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

 

本文作者:黄嘉欣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业务经理

指导:彭建军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业务经理

侯 昀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