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信用保险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发布人:时晓静 发布时间:2018-08-23

        不管信用保险怎么在融资领域发展和创新,其始终没有脱离一个纽带或核心——贸易/交易。也就是说,信用保险承保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底层的交易或贸易作为基础和必要条件。所谓底层交易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应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而不是去承保所谓的企业发债,或者流动资金贷款等没有购销合同的单纯债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关注的课题。有关部门出台了若干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但难题仍然存在,主要是因为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没有抵押物,银行信贷管理成本高、操作难度大。我国宏观经济仍处在去杠杆、去产能的过程中,经济下行压力叠加中美贸易摩擦,中小微企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意在结合国际上通行的运用信用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经验来探讨国内可行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

 

        2017年7月11日,当时的保监会颁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彼时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我们认为,保监会推出该规定目的是规避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助推金融违约风险,主要针对的是保证保险,而不是信用保险。对于监管部门能从专业的视角进行监管,区别对待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一件好事。有必要简单说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保证保险不能称为保险。按照国际保险产品的分类,保证保险属于“保函”类产品(Surety Bond),大多用于工程项目中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中国市场上流行的保证保险本质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然后为了融资而硬生生地套用了信用的名头,甚至还有把此类产品称为信用保证保险,导致概念更加混淆。从实务角度来判断是不是纯正的保险,有两个评判标准:首次,是否有可保权益;其次,是否得到国际保险市场的认可,获得广泛的再保险支持。而所谓的“保证保险”这两个方面都不具备。

 

        尽管《暂行办法》是去年7月份颁布的,但是到今年4月份,信用保险市场才“风云突变”,一时间能出信用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纷纷传达,不能再为融资类的业务出具保单,具体就是不能再出保理保单即被保险人是银行或者保理公司的保单。业外人士可能无感,但是业内人士很震惊。外资银行和保理公司涉及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业务,背后几乎都有保险公司的保单支持。不能出保单给银行,意味着银行风控最重要的一环缺失了。所以,外资银行纷纷通知客户,因为保险不能续保,所以融资将被停止,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极大地影响了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对于信用保险之于贸易融资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综合伯尔尼协会及各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信用保险在全球范围内支持融资的金额不低于1.5万亿美元,可见信用保险对于贸易融资的重要性。所以银行因为保险不能支持而停止相关业务,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企业、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个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强有力的融资工具,在中国,尤其是中资银行中被严重忽略。中资银行在应用信用保险方面,曾经红火过几年,但是近年来由于银行的内部管理问题和银行喜欢运用简单的风控手段即抵押和担保,该产品的应用规模慢慢萎缩。同时,由于信用保险的品种在中国非常有限,产品引进和创新又几乎缺失,无法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信用保险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重要作用

 

        谈过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以及信用保险对于贸易融资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信用保险?信用保险,顾名思义,摆脱了抵押和担保,为纯信用产生的风险进行承保。信用的概念可分为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上说,任何涉及按约定履行的行为都属于信用范畴,大到按合同履约,小到履行口头承诺;信用保险里的信用属于狭义的概念,也是信用中最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还款信用,也就是履行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归还所欠款项的义务和责任。既然是还款作为保险标的,那么信用保险就具有天然的融资属性,也就必然与融资息息相关,简单的人为禁止是不可取的,有效地监管和引导才是正确方向,才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基于信用保险的本质和特性,其对解决中小微企业因为缺少抵押物和不具备被担保条件而得不到融资理应发挥重要作用。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银行(外资的)和保理公司(大部分是外资的,也有国内的)在广泛应用信用保险来支持融资。

 

        再谈信用保险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信用保险的原始名字叫“贸易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最初开始于19世纪末,大规模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西欧,主要是为了通过赊销扩大出口,占领国际市场。所以,信用保险的起源就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而开始的。如今,信用保险依然是支持贸易、扩大销售的最主要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伴随着发展,信用保险也由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延展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从贸易信用保险开始,随后基本上就伴随着贸易融资的发展,两者相伴相生。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应收账款,也就是赊销后应收而还没收到现金的销售额;应收账款是在财务报表上的资产,且具有流动性,所以融资机构包括银行以及随后诞生的保理公司在以实物和资产抵押的传统方式提供融资基础上,开始以应收账款为标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即买断或者质押。由于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是企业,属于商业信用,所以银行通常会引入信用保险,为应收账款的还款增加“保险”。这也是最普通的信用保险支持融资的形式。目前,国际信用保险市场上的信用保险产品已不限于贸易信用保险,发展出多种多样的和融资相关的产品,比如保理信用保险、应付账款信用保险、经销商融资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结构性贸易融资信用保险、中长期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信用保险在融资领域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了单纯在贸易上的发展。

 

        不管信用保险怎么在融资领域发展和创新,其始终没有脱离一个纽带或核心——贸易/交易。也就是说,信用保险承保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底层的交易或贸易作为基础和必要条件。所谓底层交易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应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而不是去承保所谓的企业发债,或者流动资金贷款等没有购销合同的单纯债务。另外,保险公司对于信用保险下承保的融资,会要求资金流转闭环操作以及对应付账款受托指定支付。这样,一方面支持了企业的实际业务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企业对融资的滥用和挪用。

 

        从上述信用保险发展和国际实践来看,信用保险与贸易及融资息息相关,不可分割。保险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和具有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各种再保险的安排),为融资方(银行和非银行融资机构)分担了风险,极大地促进了贸易融资的发展。相比于国内金融机构愿意应用担保公司来分担风险,国际上的成熟经验更多的是和保险合作。究其原因,风险分担方需要考量的是偿付能力,也就是出现了风险以后的赔款能力,所以国际保险界有“偿二代”来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的运营,类似于银行界的巴塞尔协议。反观担保公司,因为没有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风险几乎都由担保公司自己承担,然后担保公司又可以有10-15倍,甚至更高的杠杆为债务进行担保,所以任何一个被担保的项目出了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担保公司对其他项目的担保和偿付能力,进而所谓的担保协议只能变成“纸面上的承诺”。前几年由担保公司引发的连锁不良贷款的案例比比皆是。另外,因为担保公司的性质,其风控手段也不是按照专业思路和技术进行风险控制,而是简单地看有什么反担保措施,其实大部分还是回归到房产等抵押物上。本质上并不是按照信用评估的,也就没有实质减轻借款人的压力。综合分析以后,不难看出担保很难发挥信用功能,且容易引发融资的不良后果。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如此反对保证保险的原因。再次强调,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无外乎冠以保险的名字和换了个“马甲”。

 

        信用保险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建议

 

        笔者作为一个信用保险市场的“老兵”,从2002年开始在美国加入信用保险行业,并于2005年回国继续从事信用保险工作至今。通过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产品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我们认为,把信用保险这一能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力工具加以限制,属于误判。我们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对于防范风险的初衷,因此建议如下:

 

        第一,对于保险支持下的融资,区分有没有贸易/交易背景;对于有贸易/交易背景的可以完全支持,这也是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而对于没有贸易/交易背景的可以严格限制。

 

        第二,无论是保险还是融资,其实最核心的是如何控制风险。我们完全支持监管机构提出的穿透式风控来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如何穿透?上面已经提到区分有无贸易/交易背景。那么对于有贸易/交易背景的风控,需要重点控制贸易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真正用于贸易/交易,而不被挪用;我们了解到,市场上已经有非常完善和有效的风控体系可以推广,而且创新的风控模式结合了大数据和区块链的理念和技术。

 

        第三,鼓励国际上有经验和技术的再保险公司参与到风险分担中,提供再保险支持:一方面可以利用外资保险公司的经验和技术来审核和防范风险,并通过与中资保险公司的合作来提升中资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储备人才和经验;另外一方面,又可以让这些公司承担风险,不再将风险都留在中资保险公司来承担。

 

        第四,引入国际上成熟的和优质的信用保险产品,解决现实国内信用保险产品单一的问题,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五,组织国内外的业内专家,尤其是有实务经验的专家进行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出台政策的潜在利弊进行分析,确保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