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国际仲裁“中国元素” - ICC China仲裁委员会主席沈四宝教授专访

发布人:时晓静 发布时间:2018-08-23

毛晓飞:请问您从何时开始涉足仲裁领域?

沈四宝:我是1981年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同时在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说,我最早在那里接触到仲裁知识和实务。1983年,我回国后,从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先分配到商务部条法司,之后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下称“经贸大学”)。经贸大学本来就是中国的仲裁之乡,里面有不少老师都在当时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当仲裁员,这对我影响很大。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先当仲裁的代理律师,后来成为仲裁员。那个时候,仲裁员裁一个案子的报酬是30元人民币,不论标的额大小。当时仲裁员主要是在承担社会责任。

 

  • 心仪仲调结合解决纠纷

毛晓飞:您已经参与过境内外众多的仲裁案件,让您印象最深的是哪个案子呢?

沈四宝:说起来,我做过很多案子,可也忘了很多。我觉得成功的都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案子。

比如,2009年一家美国公司和中国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有关专利侵权与合同违约的纠纷。这个案子最终在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下属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了。美国公司先是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启动了仲裁程序,选定Sally Harpole女士任仲裁员,中外合资公司选我当仲裁员。同时,美国公司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已经获得一审判决。此外,双方还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侵权案件纠纷。 我和Harpole女士提议,双方当事人能否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并很快与北仲取得了联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组成仲裁庭之前,在北仲启动了调解程序,我和Harpole女士也组成了调解庭。

在四个月的时间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其他所有的行政诉求、法院诉讼以及仲裁程序也随之全部结束。双方当事人最后重新握手言欢,案结事了。我真的感到十分欣慰!

毛晓飞:看来,您十分喜欢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解决纠纷方式。有着“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之称的调解,在您看来,它的最大魅力是什么?

沈四宝:首先,调解可以大大地节省当事人的成本和仲裁员的时间,因为它无需仲裁员竭尽全力地起草裁决书。要知道,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大多都是按小时收费的,他们大概有一半的时间要用于起草仲裁裁决和讨论仲裁裁决。调解就可以省掉这部分费用。

另外,从咱们中国人的视角来看,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关系,促使双方未来在市场上还能够继续合作共赢,而不是说你输我赢。通过调解,争议解决了,友谊保持了,商业向前发展了,这才是最终目的。 调解本质上就是有第三人参加的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完全是自愿的,从头到尾,都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只有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强调人性化,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有真正的基础。当然,通过压制、强制的办法也能解决问题,但这只能是表面的、暂时的、而不是根本的、彻底的。

 

  • 相同背景仲裁员易达成一致

毛晓飞:中国的仲裁思维与西方的仲裁思维有所不同,在仲裁调解方面也是如此,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沈四宝:中国仲裁思维的核心是“和”,而西方更强调“你对我错”的竞争,甚至是“零和博弈”。我觉得,基于中国传统的调解和西方现代的ADR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这一定会对世界的和谐发展和共同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往更深处说,它对于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有促进作用。西方现代的ADR的核心部分也是协商和调解,而这早已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发展与成熟起来。

毛晓飞:提到中西方仲裁思维和文化背景的差别,请问您在国际仲裁中有这样的切身感受吗?

沈四宝:我觉得,国际仲裁界对来自中国的仲裁员都还是很友好的,愿意倾听我们的意见。不过,在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我也明显能感觉到,有同样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仲裁员之间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我记得在国外仲裁一个案子的时候涉及到了律师费的分配问题,我建议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但是其他外籍仲裁员不同意,说那是你们中国合同法和仲裁法中的原则,而他们是依照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来确定,不一定要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真让人难以接受!

 

  • 在国外如何做专家证人

毛晓飞:您已经作为中国法的专家多次受邀作为“专家证人”,特别是在国际仲裁和诉讼中,请问您有何感受?咱们懂中国法的专家有很多,能给大家透露些“秘诀”吗?

沈四宝:我已经在国外做过十多次专家证人,目的就是体验一下这个滋味。真所谓“不如虎穴、焉得虎子”。作为专家证人,你需要受到心理素质、诚信度、知识面、出庭经验等多方面的考验。

我印象很深的是在美国的一个案子,在交叉质询的过程中,对方律师对我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非常棘手,是针对我的法律意见书提出的。 他首先问我,这个意见书是不是我亲自写的,根据是什么。他进一步又问,你们国家加入WTO,相应的法规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改、废”,请你谈谈你所依据的这些法律文件中,哪些已经废除,哪些已经修改。

对于这个问题,我在之前没有准备,而当场回忆也不很现实,因此我必须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快速调整思路。这是很考验心理素质与应急能力的!当然,经验和平时的积累也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专家证人的个人信用一定要经得起考验,否则场面会非常难堪,对案件影响也很大。

 

  • 尽可能争取在境内仲裁

毛晓飞:现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仲裁员或仲裁律师参与国际仲裁,您认为这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好处?我国的仲裁员或仲裁律师还存在哪些方面的劣势?

沈四宝:一个好处是,中国企业的诉求可以通过中国仲裁员的努力而得到仲裁庭的更多理解,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劣势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国仲裁员或仲裁律师对外国法的理解,尤其是英美法律与判例的理解,由于法律文化不一样,还存在很大不足。另外一个就是语言问题,尽管好多人的英语已经很不错了,但还需要提高。当然这在短时间还是很难办到的,所以我认为,一方面,我们应当努力提高语言水平,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国际法律服务中推广使用中文。

毛晓飞:我国仲裁业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是面临的国际仲裁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您觉得在这样一个“仲裁时代”,应当在哪些方面做努力呢?

沈四宝:首先,我们要把境内的仲裁工作做好做强。中外商事仲裁的发展还是存在一定距离的。我们需要培养出一批素质过硬的专业仲裁队伍,要重视改善境内仲裁的大环境,包括法治环境、市场信用度、社会公德、仲裁质量。我们还应当尽快修改仲裁法。

其次,要从源头抓起,中方不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争取坚持在境内仲裁,这是我们企业有力量的体现,切忌轻易放弃在境内仲裁的机会。即使最终同意去境外仲裁,也要尽量选择中方的仲裁服务人员。

最后,中方的仲裁员要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要推广一些我国特色的仲裁经验,增强“中国元素”在国际仲裁中的影响力,形成中国仲裁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