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 China仲裁委员会通讯录(第三期)

发布人:付婉宁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自创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通讯

 

〔2019〕第3期

 

ICC动态

  • 4月初,ICC巴黎仲裁周举行,活动为期五天,来自世界各地的1000多仲裁领域从业人员参加,ICC China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上海政法学院刘晓红,ICC China仲裁委员会副主席、外交学院教授于丹翎参加。
  • 仲裁周期间,国际商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和案件管理组织了一场培训。培训主要围绕以下5个关键议题行讨论:如何制定积极的案件管理策略、如何在国际商会的规则下做出有效的仲裁管理、仲裁员权力的范围和限制、是否应允许增加仲裁请求与仲裁当事人、如何管理信息交换。
  • ICC仲裁与ADR委员会组织了第三届欧洲仲裁会议,会议介绍了2018年欧洲各国法域内的主要政策发展趋势,特别对披露义务、公共秩序、投资仲裁等话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发达国家在缔结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时都期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不顾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的利益,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后,双边投资协定才可以更平等地适用,从而实现投资仲裁的多边化,并最终行程投资仲裁制度化。

ICC China动态

  • 3月25日下午,中国仲裁法修订首次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承办,来自仲裁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30余位专家参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指出了研究仲裁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肯定了研讨会汇集专家意见建议的作用,希望各位专家积极为仲裁法修改建言献策。参会代表就如何提高仲裁公信力、涉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司法审查范围等内容展开充分讨论,取得重要成果。

 

  • 3月29日至31日,国际商会世界商法研究所(ICC Institute of World Business Law)国际商事仲裁  PIDA(Program of the Institut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高级培训在上海政法学院  举行。PIDA培训是国际商会世界商法研究所的传统项目,此次为该培训首次在中国举办,由国际商会(ICC)主办,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仲裁委员会承办。

 本次培训师资整容强大,培训形式多样,培训内容丰富。来自国际商会仲裁院的Kim Rooney、陶景   洲、  鲍其安、师虹、谢佩琪、范铭超,来自香港的杨良宜、毛茅,台北的陈希佳,新加坡的Amanda   Lees、奥地利的Arthur Wolff等仲裁员和律师,为参会者分享了以《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主的第一手   经验。培训以案例为基础,通过讲师讲解、分组练习、全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包括起   草仲裁申请书、答辩、仲裁员选择、仲裁员权利义务、审查范围等内容,并以ICC规则为基础,请参会人   员完整模拟了仲裁庭。

 

行业动态

  • 国际仲裁管辖权十大争议问题

(接前续)法制网记者就国际仲裁管辖权中最具代表性的十大热点争议问题,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进行了专访。

记者:因为欺诈、受贿等非法行为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杨良宜:目前国际仲裁热门的地点十分支持仲裁,所以传统上有限制的事项都开放给仲裁处理,包括问题中提到的欺诈、受贿等非法行为,也包括专利侵权、违反竞争法等事项。这都不影响仲裁管辖,只要合同中有仲裁条文。被告可以做的就是将“合同是受贿达成的”作为实质性的抗辩提出。

法律上有两点局限:(一)仲裁庭不能针对这些非法行为作出惩罚,这是刑事的范畴,而只能处理合同的争议(即使有涉及非法行为);(二)仲裁员的命令不约束非合同签订方的第三方。如涉及家庭纠纷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也有不少通过仲裁解决,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涉及第三方利益,所以,是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

记者:仲裁程序开始后,若出现了仲裁开始时不存在的新争议,仲裁庭对于新争议是否有管辖权?

杨良宜:依据法理,仲裁庭对仲裁开始后新出现的争议事项是没有管辖权。不过实践中有些合同比较特殊,例如租赁合同要持续支付租金、贷款合同要持续支付利息,供货合同要持续提供货物等合同。如果开始仲裁时合同还没有终止,在仲裁进行中一方仍不履行,就会持续产生新的争议。所以,如果是狡猾的违约方,他可以就每一个新到期的争议委任新的仲裁员,启动新的仲裁程序,令追债一方增加追债成本与麻烦。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这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就约定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新出现的争议也有管辖权。再举一个同类例子,仲裁程序中双方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在履行部分和解协议时产生的争议,这对现有仲裁庭而言也是新争议。所以,需要在部分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文写明争议由原仲裁庭处理。

记者:在国际仲裁中,仲裁程序的启动有什么法定要件?是否只要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对方表达通知意图,就意味着启动了仲裁程序?

杨良宜:有效启动仲裁的确很重要,因为可以保护时效。而启动仲裁程序有问题,就会带来管辖权争议。在国际仲裁中法律默示的地位是启动仲裁正如你所讲很简单,只要向对方表达意图就可以。但一旦仲裁条文有明示约定仲裁机构与适用有关仲裁规则,或明示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则,通常要求启动仲裁的通知有“明确争议详情、金额与要求的其他救济,当事人与法律代表的联络地址与通讯办法”等十项要求,才视为成功启动仲裁程序。这带来管辖权的争议就是仲裁通知是否完全包括这些要求的内容。

记者:近年来,有不少外国或香港特区的仲裁机构在上海成立了仲裁代表处,例如SIAC、ICC、HKIAC等。这些机构会去推广自己机构的仲裁规则吸引中国企业去选择,但为了方便,中国企业同时选择一个中国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点在国内的城市,这会带来什么问题?

杨良宜:这里分两个问题:第一,是选择了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但同时约定适用国际商会(ICC)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规则,这样的约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不违反公共政策,完全有效,也有新加坡先例确认了这种条文的有效性。不过实践中,这种条文在操作上比较困难,例如,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不熟悉也不愿意按照ICC或HKIAC的仲裁规则,导致这一仲裁无法进行。据悉,目前也有不少仲裁机构(如HKIAC)尊重双方约定而去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但这毕竟不是一个好的做法。

第二,是选择国内城市作为仲裁地点,但选择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与适用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我也处理过这样的争议,目前此争议仍在新加坡法院上诉。原因是仲裁地点选在国内,中国仲裁法适用,而仲裁法是不承认外国仲裁机构的,这就会带来仲裁条文是否自我否定而无效的管辖权问题。

记者:你刚才列举的例子都没有涉及仲裁员,有关仲裁员的问题是否会导致管辖权问题产生?

杨良宜:在国际上热门的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员的资格问题,一般是没有规定的。但仲裁条文会明示加上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例如,针对一些专业领域,包括海事、保险、金融、建筑等,会要求仲裁员有相关领域的某些资格。这样一来,委任仲裁员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资格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那么,即便他经验再丰富,对他的委任都是无效的,将导致管辖权问题。我也见过仲裁条文约定仲裁员必须住在仲裁地,理由是可以减少开庭成本,但这就会对选择住在其他地点的仲裁员产生局限性。近年来中国企业与外国公司在订立仲裁条文时,会明示要求仲裁员必须掌握中英双语,理由是可以避免昂贵翻译费用。对中国企业而言,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懂双语的仲裁员都比较了解中国文化,在认定事实争议(仲裁中主要的争议)不会有误解,不会产生不必要的偏见,因此建议“走出去”的企业持续坚持要求仲裁员懂双语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