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

发布人:申 菲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草案首次审议,积极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依托“互联网+”技术,破解网上侵权执法难题。

         ○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再创新高。

         2018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万件,同比增长15.9%。其中,专利纠纷办案3.5万件,同比增长22.8%;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3万件,同比增长10.9%。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万件,案值5.5亿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这组数据充分展现出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加大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力度,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规模、效率和结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组数据反映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行政执法的信心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途径作为处理纠纷优先选择。

          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步不仅体现在行政执法上。从完善法律法规到维权援助服务网络覆盖全国,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让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更加有信心、有恒心地持续投入到创新、创业、创富的时代洪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专门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4个重大举措之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明确其新的功能定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将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作为重点。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首次审议。“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专利保护和实施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彰显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树立开放大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这样评价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同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完成修订;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国家30余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8年,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部法律法规得到完善,细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标准,让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结一起与往常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中,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称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南京日新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先后经历了权属纠纷、中止请求、行政复议、技术鉴定、两次口头审理等多个程序,历时11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最终认定南京日新侵犯无锡新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成立,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相关专用设备及产品的处理决定。该案合议组参审员王志超表示,该案开拓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版图”进一步完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同样在地方层面得到显现。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揭牌、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通过快速审查,知识产权的授权周期和新产品上市周期保持同步,使创新成果能够得到及时保护。”在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仪式上,现场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的企业代表说,该公司的相关专利是通过预审服务后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最终获得授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快专利确权、维权速度,将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截至2018年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总数达43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络覆盖全国。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更大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的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