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设有投资者门槛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8-09-01 来源:证券日报网

 近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上交所后续将制定其他配套细则。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国存托凭证(GDR)。


为稳妥起步,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新增股份发行;上交所A股公司可以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沪伦通下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由上交所在业务规则中,进行明确。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


CDR方向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动向业务。GDR方向上,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2015年中英双方首次提出对沪伦通的可行性研究,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做可行性研究和准备。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CDR进行了界定。